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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规律的成本与价值:法制(上)无讼的经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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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菜年糕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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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3日

谈规律的成本与价值:法制(上)无讼的经济考量

作者:青菜年糕汤

子曾经曰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这是儒家的政治理想,也是我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他们希望通过礼乐教化,使各个阶级的人安守自己的本分,化解所有纠纷。

在这样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下,以下诉上,往往有原罪。尤其到了明清,晚辈控告长辈,妻妾控告丈夫,奴仆控告主人,百姓控告官员,即使情况得实,起诉者也会受重罚。

但此类不平等,无论是东方用“礼”的框架做修饰,还是东西方都有的制度上的差别对待,都是资产阶级革命前社会的常态。

这类不平等往往在立法时就确定了,倒是与是否重视法制并无太大关系。

而更常见的状况是地位相近的人之间的诉讼。比如说,张三与邻居李四有土地纠纷,他们会不会去对簿公堂?

大家可能会联想到各种版本的“六尺巷”故事。

随意摘抄一个版本:

大学士张英的府邸与吴姓相邻。吴姓盖房欲占张家隙地,双方发生纠纷,告到县衙。因两家都是高官望族,县官欲偏袒相府,但又难以定夺,连称凭相爷作主。相府家人遂驰书京都,张英阅罢,立即批诗寄回,诗曰:“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得诗,旋即拆让三尺,吴姓深为感动,也连让出三尺。于是,便形成了一条六尺宽的巷道。

虽然这类故事本意是追求“无讼”,推崇“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忍让态度,但也能从侧面看出,当两家有了纠纷,真要对簿公堂也是可行的。

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故事里纠纷的双方必是高官望族。而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百姓,解决纠纷可能还是得诉诸乡绅、族长的调解。比如明太祖的《教民榜》中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历代具体的形式不同,但本质大同小异。

如果不服调解,横下心来就是要上诉,倒也是有的。普通百姓文化程度不高,往往需要讼师为其出主意、写诉状。这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在调解中处于弱势者的利益,削弱了乡绅、族长的权势,还增加了官员的工作负担,“诋毁”了官员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因而不时被诬为“讼棍”,受到士人鄙夷。

如此制定规则,从意识形态上说,自是要维护“礼”的秩序,达到垂拱而治的状态。但问题是,“无讼”明明是实现大同之后的结果,而非途径。为什么在社会的道德境界远没有达到那个程度时,就为争讼制造重重阻碍呢?

是懒政吗?

我觉得是。

从功利角度说,追求公平有损效率,司法的公正确实耗费公共资源。

古代生产力极为有限,平均数千名百姓才有一名官员,而断案又只是地方官工作的一小部分。如果有什么小事都要诉于公堂,怎么忙得过来?

不得已只好懒政,不得已只好损失一些人的利益。

也就只有到了现代,生产力水平夸张地突飞猛进,社会才能提供大量的不事生产的知识分子,把一部分精力放到分配的公平性上来。

但为什么人类社会会在有了条件后,就去追求法制,追求公平与公正呢?

看上去追求公正只是个“零和游戏”。在辩诉中,经济案件中受争议的资产不会增值,刑事案件被伤的人也不会因此康复。

实际上甚至是个“负和游戏”。控辩双方的律师的能说会道的嘴要吃饭,是从争讼双方的腰包里出。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比的就是谁的腰包能撑更久(如《硅谷百亿美金骗局中的众生相:发明家和律师》中的故事)。而国家权力的立法、司法、执法更是要花纳税人的钱,即使她们大多数人并不打官司。

肯花这些代价,难道是因为对公正的追求是人类的本能吗?

下篇:谈规律的成本与价值:法制(下)专利和专利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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