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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正式反垄断起诉谷歌,「强遭肢解」有戏么?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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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正式反垄断起诉谷歌,「强遭肢解」有戏么?

数学话题下的优秀回答者

IBM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统治了大型机,微软在九十年代统治了 PC市场,当硬件、软件相继成为技术中心时,这两家公司也在更广泛的技术行业占据了主导地位,进而引发政府的恐惧。

如今,当技术范式从大型机和 PC 转移到数字技术时,主导地位的谷歌自然会被政府视为数字时代的利维坦。

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政府会像当年将AT&T拆分为长途电话公司和7个小贝尔公司那样,将谷歌拆分成几个小谷歌。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次诉讼将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政府对数字平台巨头的监管迈入了新的高度。

撰文 | 微胖

似乎每隔二十年时间,美国政府就会对当时的科技巨头落下达摩克利斯之剑。

曾侥幸逃过一劫的微软曾在2001年被美国政府和19个州以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共同告上法庭,称其违反反垄断法而占据了绝对市场垄断地位。

这一次轮到谷歌。美东时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正式宣布,将联合11个州的检察官,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对谷歌提起民事反垄断诉讼,指控谷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者,以保持搜索和搜索广告领域的垄断地位。

另外,未来将有更多的州加入此次司法部的联合起诉当中。

如果政府不起诉谷歌,美国会失去下一波创新,可能再也见不到下一个谷歌。在宣布起诉的新闻发布会上,美国司法部副部长Jeffrey Rosen表示。

在此之前,美国司法部已对谷歌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反垄断调查,另有多家科技巨头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有分析称,第一个起诉对象选择谷歌,这多少存在着背后政治因素。谷歌与本届政府的关系并不融洽,而与前任总统奥巴马的关系尤其密切,以至于政府没有对谷歌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法律行动。

Why Google?

司法部诉状形容谷歌是「垄断的互联网看门人」,并称由母公司Alphabet拥有的谷歌利用盘根错节的「排他性」交易,压制了搜索业务的竞争者。

背后原因与当年微软、IBM深陷被政府强拆险境一样:IBM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统治了大型机,微软在九十年代统治了 PC市场,当硬件、软件相继成为技术中心时,这两家公司也在更广泛的技术行业占据了主导地位,进而引发政府的恐惧。

例如,里根执掌白宫后,历史12年的IBM反垄断案件之所以最终被司法部放弃(撤销了起诉),也是因为科技进步和微型电脑的飞速发展导致信息业格局大变,PC 意味着大型机的重要性已大为降低,IBM不再是下一个时代的「主旋律」。

所以,当技术范式从大型机、 PC 转移到数字技术时,谷歌自然也被视为数字时代的利维坦。

从法律技术层面来看,起诉书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证谷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首先,必须存在垄断。起诉书称,从上世纪90年代一个大学研究项目,成长为全球市值最高达1万亿美元的最富有公司之一,谷歌是全球数十亿用户和无数广告商的互联网垄断者。多年来,谷歌占美国所有搜索查询的近90%,并使用反竞争策略来维持和扩展其在搜索和搜索广告中的垄断地位。

起诉书称,谷歌已达成一系列排他性协议,通过要求将谷歌设置为数十亿用户的默认常规通用搜索引擎,从而共同锁定用户访问搜索引擎以及互联网的主要途径。

其他非法维护搜索和搜索广告的垄断方式还包括与苹果达成了一项长期协议,要求谷歌成为Safari浏览器和其他苹果搜索工具上的默认(实际上是独家)通用搜索引擎;

利用垄断利润在设备,Web浏览器和其他搜索访问点上为其搜索引擎购买优惠待遇,从而形成了连续不断的自我强化的垄断周期。

谷歌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

其次,这些做法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损害了竞争和创新。因为反托拉斯法的法律目的还是保护自由市场经济,恢复竞争。这也是司法部起诉书浓墨重彩的地方。

起诉称, 谷歌的反竞争做法对竞争和消费者产生了有害影响。比如,谷歌利用这类协议,并将其搜索引擎捆绑到谷歌产品中,让竞争对手得不到「至关重要的分销、规模和产品认知」。

通过限制搜索竞争,谷歌行为通过降低搜索质量(包括在诸如隐私,数据保护和使用消费者数据等方面),损害了搜索选择并阻碍了创新,从而损害了消费者。

通过抑制广告竞争,谷歌有权向广告客户收取比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更高的费用,并降低了向广告客户提供的服务质量。

因此,根据传统的反托拉斯原则,谷歌的行为是非法的,必须被制止。

一场旷日持久的会战

可以肯定的是,谷歌将面临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这也是二十多年来乃至一个世纪以来针对美国公司的最重大反托拉斯诉讼。

1970 年,IBM因在大型电脑的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三大 领域包打天下而被控垄断,这场官司整整打了 12 年;微软涉嫌垄断案件前后持续了近10年时间。

一方面,这类案件涉及现代科技、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和政府反垄断政策诸多因素,案情空前复杂;另一方面,尽管理论设计出一幅美妙的政府适度干预以避免市场失灵的图景,但是,反垄断法却是名副其实的「混乱与无知的大杂烩」。

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什么是欺诈性行为?应时而异的极度抽象的法律经济词汇,对律师和法官的司法技能提出了巨大挑战。

比如,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存在的100多年时间里,标准石油案和 AT&T 案等传统型企业的「垄断」与微软所谓的「垄断」就有本质区别。

当年,微软垄断案的难题之一在于,微软被指控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微软视窗捆绑浏览器究竟是造福于消费者还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有的观点就认为,微软公司并没有真正从Internet Explorer中获利,之所以将之集成到操作系统,也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操作系统时希望附一个浏览器软件。微软真正打击竞争对手的不当行为是向OEM厂商提供回扣来排挤其它操作系统在市场上立足。

针对谷歌起诉书表示,二十年前的微软垄断案判例已经承认,反垄断法禁止高科技垄断者提出反竞争协议,要求其预先安装默认状态,切断与竞争对手的分销渠道并使其软件无法删除。当年,谷歌声称微软的做法是反竞争,现在却用相同的剧本来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

谷歌也初步亮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路。一位谷歌发言人在声明中表示,我们不同意我们占据主导地位,我们不同意消费者没有太多选择。

「人们之所以使用谷歌,是因为他们选择这么做——不是因为他们被迫这么做,也不是因为他们找不到替代品。」

谷歌会被强拆吗?

历史上,有两种可行的打破巨头垄断的方案,一种是拆解垄断的大公司。例如将标准石油公司拆解为34家独立公司;第二种是将其规定为公用事业,典型案例是美国电话电报公司。

不过,这些基于传统管控方式,如控制物价、限制利润的方案很难复制到互联网巨头。即便拆解了这些大企业,「小谷歌」、「小脸书」之类的分公司或许会再次凭借「网络效应」横扫市场。

针对谷歌的司法部在起诉书称,正在寻求「缓解任何反竞争伤害所需的结构性救济」。反垄断案中的「结构性救济」一般是指出售资产。但司法部也没有完全排除其他方案包括分拆的可能性。

有观点认为,谷歌有可能面临与微软类似的命运,与政府达成和解以避免分拆。在2001年的微软垄断案中,最终和解方案包括罚款、限制和监控等。

比如,诉讼后成立的「科技委员会」就是为确保巨头不偏重自己开发的产品,负责审议对手的投诉,不啻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法的好案例。科技公司必须对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负起责任。

另外,在监管这些数字平台巨头时还需要重新思考科技市场的运作模式。最核心的一点,就是个人数据已经成了人们购买服务的新货币,需要新的法律来监管对个人信息的拥有和交换,让个人权益受到保护。

2018年的经济学人文章曾提到了一种类似专利强制许可的操作。如果用户有需要,关键数据应该即时提供给其他公司。企业越大,要共享的数据就越多。这种机制能避免巨头企业独享用户数据,抑制市场竞争,从而营造数据共享的环境、促进创新。

无论如何,当美国政府决定举起反垄断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谷歌有可能减缓增长速度和商业收购步伐。与此同时,也能「杀鸡儆猴」,其他巨头也不敢大胆地收购竞争对手或执行可疑的商业合同以增强自身市场力量。

不管司法部最终的诉讼结果如何,这次起诉标志着数字时代的 Big Tech 迎来命运的转折点。他们不能指望跳过过时的法规而不受惩罚。相反,由于越来越被视为潜在威胁的机构,这些巨头未来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和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department-sues-monopolist-google-violating-antitrust-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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