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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路智控应收账款客户资信或恶化 专利发明人走马灯式现身关联方及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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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路智控应收账款客户资信或恶化 专利发明人走马灯式现身关联方及客户

来源:金证研 浏览:739 2022-07-01 09:19:42
来源:《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正则/作者 午月 易溪/风控2021年12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推动能源产、运、储、销、用各环节设施的数字化升级,实施煤矿、油气田、油气管网等领域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的数字化建设与改造。在政策的助力下,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路智...

来源:《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正则/作者 午月 易溪/风控

2021年12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推动能源产、运、储、销、用各环节设施的数字化升级,实施煤矿、油气田、油气管网等领域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的数字化建设与改造。在政策的助力下,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路智控”),能否在这场能源领域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中赢得“一席之地”,有待时间检验。

此番上市,北路智控的应收账款大客户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旗下子公司资信状况“恶化”,北路智控的应收账款或存回款风险。另一方面,观其与客户河南能源的合作背景,2008-2010年,北路智控及其当时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客户河南能源的下属企业的专利中,先后出现同样名为“韦文思”的发明人。2011年2月,上述“韦文思”再次出现在北路智控与客户河南能源下属公司合作研发的专利名单中,次月,北路智控即与河南能源开始合作并交易。

一、应收账款客户子公司资信状况“恶化”,信用损失计提比例或不充分

客户的质量影响企业发展状况,报告期内,北路智控的应收账款大客户旗下子公司因债务违约而被北路智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1 因债务违约,北路智控对应收账款大客户子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据北路智控签署日期为2022年3月22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2019-2021年,河南能源分别是北路智控应收账款的第一大、第一大、第二大客户,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2,192.92万元、3,145.76万元、3,136.28万元,占当期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分别为14.09%、16.4%、11.2%。

据签署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的北路智控的《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一轮问询回复”),北路智控对河南能源的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控股”)关联的客户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进行单项评估,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原因为2020年11月,永煤控股2020年第三期10亿短期融资券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构成债务违约。

也就是说,报告期内,因应收账款客户河南能源的子公司永煤控股债务违约,北路智控对永煤控股关联的客户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需要指出的是,2020-2021年,北路智控将永煤控股及其关联方的有回收风险的往来款项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分为两类,分别对应不同的计提原则和确定依据。

1.2 对永煤控股相关的4个主体,单项计提30%信用损失依据为“经营情况好转”

据第二轮问询回复,2020年末,北路智控对永煤控股及其子公司应收账款逐项进行分析,并对有回收风险的往来款项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其中,北路智控对永煤控股的相关主体贵州永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永煤”)、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煤业”)、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能源”)、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以下简称“永贵新田”)4个主体按30%比例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2020年,北路智控对贵州永煤等4个主体单项计提30%信用损失的确定依据为“母公司债券违约,应收账款未逾期或少量逾期,有偿债能力”。2021年,北路智控对贵州永煤4个主体单项计提30%信用损失的确定依据为“经营情况好转,维持上年计提比例”。

此外,北路智控对永煤控股相关主体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煤业”)、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秀分公司、贵州永润镁业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4个主体按100%比例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相对地,2020年,北路智控对洛阳煤业等4个主体单项计提100%信用损失的确定依据为“母公司债券违约,应收账款逾期较多,财产被保全或被强制执行,偿债能力相对弱”。2021年,北路智控对洛阳煤业等4个主体单项计提100%信用损失的确定依据为“维持上年计提比例”。

然而,在北路智控单项计提30%信用损失的4家永煤控股的相关主体中,永华能源、三门峡煤业、永贵新田三家企业的偿债能力,或同样经不起推敲。

1.3 2020年末,前述主体中的3个主体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606.5万元

据第二轮问询回复,2020年末,北路智控对永华能源、三门峡煤业、永贵新田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7.82万元、219.17万元、169.51万元。同时,永贵新田逾期1年以内的金额为40.61万元,逾期1年以上的金额为13.82万元,逾期金额合计为54.43万元。

经《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即使刨除永贵新田的逾期金额,北路智控对三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值为606.5万元。而北路智控对三家企业的应收账款或存回款风险。

1.4 永煤控股子公司三门峡煤业被立案执行,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据裁判文书网于2021年5月28日发布的(2020)鲁0211执6239号文件,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青岛派特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特森”)与青岛中加特变频电机有限公司、宁夏天地重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被执行人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煤业、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的(2019)鲁0211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煤业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派特森申请,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此案中,申请执行人派特森共计要求执行票据金额200万元及相关利息、保险费用0.53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66万元。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对三门峡煤业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执行到位148.61万元,三门峡煤业等被执行人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将三门峡煤业等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需要指出的是,永煤控股子公司被强制执行并不是个例。

1.5 永煤控股另一子公司永华能源曾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被立案强制执行

据裁判文书网于2021年6月1日发布的(2021)豫01执18号文件,2021年1月6日,因河南省偃师市法院(2020)豫0381民初4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华能源未履行法定义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问题远未结束。

1.6 永煤控股控制的主体永贵新田被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据裁判文书网2020年9月29日发布的(2020)苏0903民初3995号文件,2020年8月24日,江苏中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电气”)向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贵新田、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永贵新田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不难发现,永煤控股的子公司三门峡煤业被立案执行,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永华能源亦曾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被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永贵新田被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财产以进行财产保全。永煤控股的三家子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债务风险。

在此基础上,2020-2021年,北路智控认定三门峡煤业、永华能源、永贵新田三家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是否具备合理性?北路智控是否应当对上述三家企业,按照“财产被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依据,采取单项计提100%信用损失的措施?北路智控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是否失当?犹未可知。

二、曾与客户合作研发专利,专利发明人“走马灯”式现身关联方及客户

再观北路智控与河南能源的合作历史,2008-2010年期间,南京北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路科技”)、北路智控以及河南能源子公司焦煤集团,曾出现“同名”专利发明人。

2.1 2019-2021年,河南能源均为北路智控应收账款大客户

上文提到,2019-2021年,河南能源分别为北路智控应收账款的第一大、第一大、第二大客户,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2,192.92万元、3,145.76万元、3,136.28万元。

此外,据招股书,2019-2020年,北路智控对河南能源销售智能矿山监控系统等,对应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759.35万元、1,918.96万元,分别为第二大、第三大客户。

耐人寻味的是,北路智控与其大客户河南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专利发明人中“惊现”同一人员。

2.2 2008年,北路科技申请的一项专利的发明人中包含韦文思

前文提到,《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在2022年6月29日发布的《北路智控软著现历史关联方商号 独董曾参与研发“隐而未宣”》中指出,2007-2016年,北路科技与北路智控或处于同一控制下。

期间,北路科技与北路智控曾出现“同名”专利发明人。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9月18日,北路科技申请了一件名为“识别卡”的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为于胜利、韦文思。截至查询日期2022年5月31日,该专利的案件状态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

蹊跷的是,韦文思亦是河南能源下属企业的专利发明人之一。

2.3 2009年,韦文思“现身”河南能源下属企业焦煤赵固的专利发明人名单

据河南能源官网,2008年12月5日,在永煤集团、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鹤煤集团、中原大化、河南省煤气集团基础上重组成立了河南煤化集团。2013年9月12日,河南煤化集团和义煤集团战略重组,组建河南能源。

据焦煤集团官网,“焦煤集团”、“焦煤公司”均指焦煤集团。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及公开信息,焦煤集团成立于2000年3月7日,河南能源持有焦煤集团100%的股权,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南省国资委”)为焦煤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查询日2022年5月31日,焦煤集团无股东变更记录。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8月5日,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赵固”)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U型钢可缩性巷道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白云来、贾安立、田亚军、付玉军、牛宗涛、乔钰辉、岳永军、左清泉、韦文思、郭小电。截至查询日期2022年5月31日,该专利的案件状态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

2009年8月5日,焦煤赵固申请了一项名为“可缩性U型钢巷道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白云来、贾安立、田亚军、付玉军、牛宗涛、乔钰辉、岳永军、左清泉、韦文思、郭小电。截至查询日期2022年5月31日,该专利的案件状态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

需要说明的是,2009年,焦煤集团持有焦煤赵固70%的股权。因此,2009年,焦煤赵固系焦煤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北路智控申请的一项专利同样存在一位名为韦文思的专利发明人。

2.4 2010年,韦文思又“摇身”成为北路智控的专利发明人之一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信息,2010年1月28日,北路智控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基于无线保真的四气体检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金勇、丁恩杰、胡延军、王满意、姜锡惠、韦文思、段文斌、李凯歌。截至查询日期2022年5月31日,该专利的案件状态为届满终止失效。

可见,2008-2010年三年时间,韦文思分别参与北路科技、焦煤赵固、北路智控的专利发明工作。

问题仍在继续。北路智控与河南能源下属企业或曾合作研发,而合作研发次月双方便同时开展了业务上的合作。

2.5 2011年2月北路智控与河南能源下属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合作研发,次月即开始业务合作

据河南能源官网,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煤层气”)为河南能源的下属企业。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及公开信息,河南省煤层气成立于2007年01月12日,河南省国资委持有河南省煤层气28.31%的股权,为河南省煤层气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查询日2022年5月31日,河南省煤层气无股东变更记录。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信息,2011年2月11日,北路智控、河南省煤层气、郑州北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北路”)申请了一项名为“煤矿井下压裂检测装置”的专利,发明人为金勇、段文斌、张杰、连振中、韦文思、纪敏、李滨、薛红杰、李鹏辉、孙明闯、耿仪、王东、刘志阳、徐超、冯保科。截至查询日期2022年5月31日,该专利的案件状态为逾期视撤失效。

而“巧合”的是,在北路智控与河南省煤层气合作申请专利“煤矿井下压裂检测装置”的次月,北路智控即与河南能源开始合作。

据第一轮问询回复,自2011年3月起,北路智控即与河南能源开始合作。

需要指出的是,在北路科技、北路智控、焦煤赵固参与发明的韦文思或为同一人。

2.6 北路科技、北路智控及焦煤集团均经营煤矿业务,上述韦文思或为同一人

据Internet Archive截取的2008年5月12日北路智控官网,北路科技是一家从事矿用人员定位/考勤系统、井下小灵通通信系统生产、销售,煤矿千兆以太网及综合自动化集成的高科技公司。

据焦煤集团官网,焦煤集团能源产业包括煤炭板块和电力板块,截至查询日2022年5月31日,焦煤集团有六对煤矿和一座电厂。

而据招股书,北路智控自成立以来一直深耕于煤矿生产信息化配套产品领域。

不难看出,北路科技、焦煤集团、北路智控的经营的业务都与煤矿相关,技术之间存在联系,上述的韦文思或为同一人。

据此,2008-2010年,与北路智控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北路科技、河南能源的下属企业焦煤赵固、北路智控,先后均有一位名为韦文思的专利发明人。并且,在北路智控、郑州北路、河南能源下属企业河南省煤层气联合申请专利的次月,北路智控即与河南能源开始合作。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合作研发的专利中,同样包含韦文思。上述韦文思是否与北路智控和客户河南能源之间的合作存在联系?存疑待解。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北路智控在资本市场的“探照灯”下,能否经受住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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