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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不退不改”属无效条款 法官建议有条件允许退改签

 1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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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不退不改”属无效条款 法官建议有条件允许退改签

  原标题:电影票“不退不改”属无效条款

  网上买了电影票因为遇到急事无法按时观影,或者买票时选错了观影时间的情况,而当你想要退票或者改签时,却被告知“不退不改”。日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拒绝退改签行为是否违法

  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某电影城当晚的2张电影票,出票之后发现时间错选成第二天晚上。因售票网站上没有设置退票流程,王先生立马联系售票网站客服要求改签,却被告知要与电影城联系。王先生遂与电影城联系,不料电影城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气愤的王先生将此情况投诉到某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后,将售票网站涉及的违法线索移交网站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8000元。电影城提出行政复议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

  电影城认为上述行政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区政府和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实质上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电影城作为本案被处罚人是否合法;二是电影城拒绝退改签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量罚是否得当。

  退改签格式条款属无效条款

  法院审理查明,电影城与售票网站签订的影票包销协议约定,电影城授权售票网站销售电影票并代为收取售票收入,在售票网站销售的电影票不允许退改签,并对期间产生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认定电影城和消费者构成买卖关系,而电影城作为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退改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对象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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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网购电影票,彼此之间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本案中,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电影城拒绝王先生及其他消费者退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因无法计算具体违法所得,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原告处以8000元罚款并无不当。法院认定,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电影城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建议有条件允许退改签

  实践中,基于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经营者可以收取一定的退改签费用,具体可以综合考虑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时间的早晚、对于电影票再次销售影响的大小,制定并施行差异化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既能维护消费者的真实消费意愿,也能有效避免市场资源的浪费,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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