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盟分析-税务筹划 | 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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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分析-税务筹划 | 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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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前款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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