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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违法事实被查明 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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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违法事实被查明 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4月29日晚间,粤传媒公告称,公司已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

公告显示,经查明,2013年10月,粤传媒与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全体股东签订《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粤传媒以现金和向香榭丽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香榭丽100%股份,购买协议确定,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3473 号《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按照收益法以香榭丽2013年6月30日净资产的评估价值45,098.96万元作为定价依据,综合考虑香榭丽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确定交易价格为45,000万元。

2014年7月1日,粤传媒发布公告《粤传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及《粤传媒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指出香榭丽股权已于2014年6月17日完整、合法的过户至粤传媒名下。

2011年至2015年期间,香榭丽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共计599,272,117.70元,虚增成本费用共计30,554,652.44元,虚减所得税费用共计7,556,473.95元,虚增净利润共计561,160,991.30元。同时,香榭丽以其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叶某2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未被披露。香榭丽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粤传媒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以及粤传媒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等存在虚假记载。

随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据记者了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3年10月28日到2016年10月19日期间买入粤传媒,并在2016年10月2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email protected],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粤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赵文华、陈广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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