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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卡支付大洗牌!“云付”团队11人因非法经营罪被逮捕,涉案179亿!

 5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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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治厦门官网公告信息,日前,集美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11名犯罪嫌疑人。经查,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多家公司对接民生银行厦门市分行等多家银行、上游支付机构的方式,获取支付通道,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开发聚合移动收款管理系统(简称“百事易母平台”),推出移动“云付”APP、“盛树宝”APP等收款工具,开展银行卡收单、快捷支付、扫码支付等业务。

另查明,该犯罪团伙还为其他公司开发贴牌“OEM”移动收款APP共一百多个,在百事易母平台上搭建后台管理账户,为其他公司自主经营提供系统支撑,通过签订协议方式,与上游机构约定较低支付费率,再收取下游“OEM”商、商户较高支付费率,从中赚取差价。同时,为获得客户、赢取市场,其所开发的APP中具有为客户提供提现功能的电子钱包,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实现套现。截至案发,仅通过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提供的业务通道非法经营数额达179亿元,获得利润1900余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7年6月28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全国互联网金融阳光计划”第三周对投资者声音的反馈》(以下简称“该文件”)。该文件点名指出,“信掌柜”(深圳市天下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付”(百世易(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家平台均涉嫌无资质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文件指出,“云付”官网宣传其开展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及相关产品,但技术平台发现其经营主体(百世易(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资质存疑,该平台涉嫌无资质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2017年12月26日,云付对外宣布暂停商户收款业务。公告内容显示,为进一步配合央行217号文和281号文的监管要求,云付APP决定自2017年12月27日0时,暂停商户收款业务,积极配合上游渠道方开展自查及整改工作。暂停期间,分润提现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不受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内容,对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即“二清”进行了明确的认定。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其实早在2017年初,央行就统一安排下发了《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摸底工作于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违规机构于2017年3月31日前进行整改,对于未整改的机构,将其纳入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专项整治范围依法处置。

2017年年底,央行办公厅下发银办发〔2017〕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要加强无证机构整治,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切断无证机构的支付业务渠道,遏制支付服务市场乱象,整肃支付服务市场的违规行为;从严惩处违规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市场主体,坚决整治严重干扰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规范支付业务活动;以持证机构为切入点,全面检查持证机构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违规行为。随后银行方面进行自查后,大批“涉嫌以大商户模式”接入的企业名单被曝光。

2018年3月16日,央行支付司开出史上最大罚单,震惊整个金融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新兴支付清算中心)因违规开展清算业务,被重罚1.63亿元,随后厦门分行清算中心被取消。

 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危害客户资金安全,引发局部风险事件。无证机构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其直接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和预付卡发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关资金,由此产生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或持卡人预付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 

二是危害支付信息安全,助长犯罪行为。无证机构在商户和客户拓展、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等风险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故、案件。一些机构在网上大肆售卖POS机具,对商户和客户未设置任何准入门槛,为黄赌毒、洗钱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和客户提供支付服务,助长犯罪行为。还有一些机构无能力也无意愿持续、主动监控支付业务受理终端的实际使用地区,造成大量商户注册地、经营地与实际业务开展地不符的情况,甚至出现跨境移机,引发境外监管部门质疑。  

三是无底线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无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常采取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方式,并主要通过变造交易、伪造业务类型以及切机、跳码等违规方式实现,对持证支付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危害支付服务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同时无证机构大量开展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商户,出现风险事件后引发投诉、维权,导致群众对人民银行监管产生质疑。 

此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防范和打击“二清机构”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特约商户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进行合作,持证机构信息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政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审批公示”栏目进行查验。如不能确定合作机构是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持证机构,同时该机构如存在下述特征,则其成为“二清”机构的风险较大:

(一)结算资金异常。通过财务查看结算资金来源,正常结算资金来源对方户名应为“某银行内部账户”或“某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如果结算资金来源为个人或者非持证机构的账户,或者账户经常变换,则该机构为“二清”机构的嫌疑较大。

(二)协议签约异常。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应和银行或持证机构直接签署,如在协议签订环节出现该机构声称无须或拒绝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对象为非银行或持证机构等异常情况,则该机构为“二清”机构的嫌疑较大。

(三)刷卡测试异常。特约商户可在正式开通交易前,使用自有银行卡进行测试,并核验POS签购单或网上银行交易信息(如商户名称,收单机构名称)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果交易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则该机构为“二清”机构的嫌疑较大。

(四)费率低。“二清”机构在对外宣传时,往往会以低零费率吸引客户,如使用“免手续费”、“费率封顶”等广告用语。

(五)T+N(N≥2)日结算。“二清”机构为获得资金沉淀的收益,常存在T+N日结算的情况。B2C交易存在担保支付的情况除外。

(六)一机多商户。部分“二清”机构在宣传时,往往会告知客户POS机支持自选商户、POS机可自动变换商户、套积分、养卡等。

(七)高额返现。“二清”机构往往会宣传如将资金存在机构处,每天可以获得高额“理财收益”,或者宣传“笔笔交易有积分”等。

特约商户及个人发现存在“二清”的不法机构,可以通过邮箱([email protected])、网页(网址:jubao.pcac.org.cn)等方式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举报中心将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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