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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监管反思:双十一千亿狂欢与纪文泓走私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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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千亿狂欢与纪文泓走私被捕

双十一千亿狂欢与纪文泓走私被捕
2017-11-12 09:49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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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又是一年“双十一”,但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或国美等平台成交破千亿元或两千亿元,还会那么令人激动吗?

显然不会了。因为电商发展的阶段已经变了,一方面,电商作为线上零售已经成为社会零售的重要分支,另一方面,电商与传统、线上与线下融合的新零售、无界零售或智慧零售,正踏步走来。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商曾经阶段性拥有的“特权”或“不公平竞争优势”,正在被逐步消除,比如开店无需工商登记等。

《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可以说,线上线下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融合发展已经成为新一轮零售革命或创新的关键词,因此,成交量突破多少固然重要,但已经没有那么重要了。

此外,在大家纷纷熬夜“剁手”的时候,电商的另外一面,比如,跨境电商涉嫌走私引发的问题,似乎被人淡忘了。

跨境电商的尴尬:以海购为名,行走私之实,走秀网一案令人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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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6日,原走秀网CEO纪文泓因涉嫌走私被押解入境。

该案已公开的信息显示,在纪文泓操纵下,走秀网将从欧美等境外供应商采购的奢侈品服装运至香港,交付给深圳某物流公司吴某组织“水客”通过旅检渠道“化整为零”走私进境,入境后集中运至该物流公司仓库,仓库人员收货并支付“水客”带货费用后,再安排将货物转运至走秀网仓库。

在另一个渠道,走秀网提供虚假价格资料给深圳市某海淘公司、广东某物流公司,以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通过快件渠道走私进境,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个人自用物品以“E特快”方式通关,并对每批次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调至人民币800元以下,大幅降低应缴税费。

可以说,原走秀网CEO纪文泓因涉嫌走私被捕一案,暴露了出我国跨境电商实际运营中的一些问题,那就是打着“海购”或“跨境电商”为名,实际从事的是“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按照《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

简单说,走私定罪的核心在于“偷逃应缴税款”,而跨境电商原本就包含以较低或同等的价格购买海外商品的意思。

跨境电商的监管:商品、主体、行为,各个环节亟待完善真实性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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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 在跨境电商监管中,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交易主体一方属于境外卖家,交易商品是否属于境外商品以及交易是否真实跨境。

在很多跨境电商网站的运营模式中,都有类似海外卖家认证机制,通过卖家上传相应资质材料,确认该用户属于境外用户。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对于实际控制用户与上传资质用户信息一致性,可能存在核验不充分或未核验的问题。

简单说,可能存在境内卖家使用境外用户资料上传完成认证,以海外卖家身份在平台上从事虚假的跨境电商交易。

而在商品交易环节,境内买家最终拿到的商品到底是通过进口入境方式拿到的商品,还是境内商品伪造进口入境方式,在境内实现流转。

这里面就涉及到物流环节的真实性验证问题,如果物流公司与跨境电商平台或海外认证的卖家合谋,可能出现境内商品伪装成境外商品实施虚假的“跨境交易”。

在商品入境报关环节,也不排除跨境电商平台通过不当手段取得虚假报关手续,使得相关交易商品在表面上具有了“跨境”记录,但实质上依旧属于境内商品在境内流转。

跨境电商的反思:合法创新保护与违法犯罪打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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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走秀网纪文泓涉嫌走私案件中,一方面,其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海外商品走私入境,掩盖了其跨境商品交易的服务本质,另一方面,其采取的“伪造单据”方式,又涉嫌漏缴或少缴相应税费。

但是,必须看到,在相关走秀网案件中,所涉商品确属真品,交易确实属于跨境,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走秀网纪文泓涉嫌走私案件,只是跨境电商监管中暴露出的冰山一角。

但是,不论是卖家主体身份验证,抑或是物流信息真实性验证,甚至是商品跨境流动的真实性验证,如果这些机制缺乏,其最终的结果就是对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伤害。

对国家来说,可能出现各种应收税费被偷逃,而对用户来说,可能花高价买到的所谓海外商品,属于假冒商品或境内商品。

因此,从加强跨境电商监管的角度来看,就需要从平台、商家、商品及物流等多个环节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对于跨境电商平台来说,从事跨境交易服务,应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而对于平台上的卖家,则需要完善卖家真实身份的核验机制,而对于物流信息监管,则有必要与正常的海关系统打通,实现跨境物流真实性验证。

当然,更重要的是,要适时修改或调整相应的政策、法律要求,如果对跨境电商平台持扶持态度,可考虑在相应税费等层面予以优惠。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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