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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伙呆!高通说,你没付费你侵权了,苹果说,那你咋不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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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伙呆!高通说,你没付费你侵权了,苹果说,那你咋不起诉我?

我伙呆!高通说,你没付费你侵权了,苹果说,那你咋不起诉我?
2017-10-13 11:27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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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在众多知名企业中,谁家的诉讼套路最深?现在看来,恐怕非苹果公司莫属了。

日前,因高通公司迟迟未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苹果公司反而将高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iPhone和iPad产品不侵害高通公司的三件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

围绕苹果公司与高通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纠纷,苹果可谓咄咄逼人,而高通则似乎显得处处“谨慎”。

如今,苹果公司率先出手确认起诉高通确认专利不侵权,再次把高通架在火炉上“烤”,理由是:1)如果苹果胜诉了,那么,iPhone和iPad等使用到高通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都将无需付费;2)如果高通迟迟不起诉苹果公司,可能会让外界觉得高通“心虚”。

苹果的策略:先诉高通垄断,再拒付费用,最后请求确认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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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0日,苹果公司率先美国“发难”高通,苹果公司将高通诉至美国向加州南区法院,指控高通公司垄断无线设备芯片市场,并控告高通以不公平的专利授权行为让该公司损失10亿美元。

与此同时,2017年1月25日,苹果公司又将高通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条件纠纷两案。其中,在滥用市场支配哦你是地位纠纷案中,苹果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0亿元人民币,两案中还各主张合理支出250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2日,苹果公司又在英国起诉高通。不到三个月时间,苹果公司先后在美、中、英等三国对高通发起多起专利诉讼。

而苹果公司的诉讼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不想给高通公司缴纳标准必要专利费用。

由于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既有芯片业务的,也有专利许可的合作,因此,面对苹果公司的发难,高通起初非常“克制”。

2017年4月11日,在苹果发难三个月后,高通公司才选择反诉,而当时的背景是,苹果公司已经拒绝向其代工厂商支付专利许可费用成本,与此同时,苹果公司也要求其代工厂商拒绝向高通支付专利许可费用。

2017年5月17日,高通将富士康、仁宝等四家为苹果公司制造其在全球销售的iPhone和iPad的代工厂商诉至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富士康等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继续缴纳专利许可费,并提出了损害赔偿。

继起诉高通垄断,拒付高通专利费用后,苹果祭出了最后一招,请求确认专利不侵权,意图对高通的专利许可纷争实现“釜底抽薪”。

涉案的专利:请求确认不侵权的三件专利均为标准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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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6日,高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指控苹果公司非法进口和销售了侵犯高通六项专利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iPhone手机,这六项专利覆盖了支持iPhone手机中重要功能的关键性技术。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苹果公司的侵权进口行为发起调查,并最终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向美国进口相关iPhone手机和其它产品,以制止苹果公司对高通技术的非法和不公平使用。

2017年8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启动针对苹果的调查。值得一提的是,当时高通在美国起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的相关六件专利并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

日前,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苹果公司诉高通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其中,三件涉案专利“用于电信系统中的反向链路上的数据传输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ZL200380108677.7)、“通过接入信道高效发送信号”(专利号:ZL200580031592.2)以及“通信系统中重传信号的装置”(专利号:ZL01809657.3)均属于标准必要专利。

在案信息显示,涉案专利是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所颁布通信标准之下的标准必要专利,并且属于高通官网公布的中国无线通信必要专利清单中的专利。

苹果公司诉称,基于苹果iPhone和iPad等产品符合相关无线通信标准,高通公司已经明确向苹果公司发出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警告。苹果公司亦已依法催告高通公司行使诉权,但截止苹果公司起诉前,高通公司并未就此提起诉讼。

简单说,苹果公司承认自己支持3G/UMTS和4G/LTE的iPhone和iPad使用了高通的专利了,高通提示了苹果公司涉嫌侵权但未起诉其,但苹果公司迫不及待希望高通赶紧起诉自己,但高通公司迟迟未就涉案专利提起侵权之诉,因此,苹果公司选择起诉确认不侵权。

苹果套路深:希望通过确认不侵权诉讼推翻高通专利许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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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诉称,1)高通公司所供应的基带处理器芯片组被组装在苹果产品中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方法。

2)若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如被告所声称对于相应的无线通信标准是必要的,那么由于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基带处理器芯片组实施并包含在基带处理器芯片组当中,故根据专利权用尽原则,该基带处理器芯片组售出后高通的相关权利即告用尽。

3)鉴于苹果公司已经就基带处理器芯片组的供应支付了费用,因此苹果公司没有义务就涉案专利支付许可费用,也无需承担任何高通公司所可能指控的专利侵权责任。

事实上,在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使用了高通芯片的iPhone和iPad产品,是否需要缴纳专利许可费的问题;一个是未使用高通芯片的iPhone和iPad产品,是否需要缴纳专利许可费用的问题。

对于后者来说,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因为使用了非高通芯片产品,如果还使用了高通的专利技术,当然,需要获得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而对于前者来说,则在于相关涉案专利是否存在“权利用尽”的情形,简单说,涉案专利的实现是否必须且仅限通过高通的特定设备或芯片实现。

按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的西电捷通诉索尼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一案,法院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方法专利的权利用尽仅适用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情形,即“制造方法专利”,单纯的“使用方法专利”不存在权利用尽的问题。

因此,虽然苹果公司希望通过“权利用尽”原则实现对高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及收费的“釜底抽薪”,但其诉求并一定得到支持。

但不管怎样,苹果公司作为几乎“全宇宙第一大”和最高现金流的公司优势,基于自身利益,正在对各种基础制度、模式及机制发起挑战。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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