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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一甘肃男子报警找出走的12岁老婆? - 知乎

 7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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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男子报警寻找出走的12岁妻子?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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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作为知乎热议的一个问题,虽然个人赞同本案中诸位的立场,本题下的答案还是多多少少反映出了大家对婚姻年龄限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

作为“友军”,在此澄清几个法律问题,也为诸位提供一点“弹药”和“方向”:

1、本案马女士的结婚年龄限制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20周岁,而是当地《自治条例》规定的十八周岁,此处引用《婚姻法》系引用错误。

依据《立法法》第75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马女士系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该县系自治县,依据《立法法》75条,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在结婚年龄上作出变通规定;因此马女士的“法定婚龄”问题应当引用《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而非《婚姻法》第六条女性二十周岁之规定。

依据《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内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女不得低于十八周岁

马女士系东乡族人,符合57条“少数民族”的限制,因此她的结婚年龄不得低于十八周岁,而非二十周岁。

此处修正在“马女士生于2005年”这一前提下,并不会对本案定性产生实际影响;但是因为目前当事人作出了“身份证登记错误,结婚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辩解,如果当事人的解释成立,那么十八岁还是二十岁就直接影响到婚姻登记的效力判定了。

故此处列出法条,特此说明。

2、(假设当事人的辩解成立)在身份证与其他证明材料有冲突时,马女士的婚姻登记时的年龄认定应当以户籍证明/出生证明为准,而非以身份证为准。

婚姻自由系公民权利之一,此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因此这里仅查看身份证并不能断言存在婚姻无效情形。

3、(假设当事人的辩解不成立)此处应当讨论的重点并不是婚姻登记是否有效,而是登记结婚后是否存在强奸、打工时是否存在非法雇佣童工。

婚姻登记的效力性问题需被追责的是材料审核与登记机关,也就是当地民政局;无效婚姻的双方本身除了婚姻自始无效外并不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通俗地说,“板子”打不到娶12岁幼女的周先生身上。

但是按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与十四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事先取得了幼女的承诺,也构成强奸,且强奸幼女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因此如果确实存在嫁娶幼女的情况,是否在“婚内”发生性关系是罪与非罪的天壤之别;此处应当特别注意。

至于童工问题,(假设当事人的辩解不成立)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4、(无论当事人的辩解是否成立)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随着时间的推移,当马女士到18周岁时,婚姻会“自动”变为有效。

这一条我特别标黑了,因为它非常重要。

未达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及时行权,等到当事人“长大”到了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就已消失,此时再以婚姻登记时未满法定婚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本案中幼女嫁娶为真,当务之急是帮助当事人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其次才是展开侦查,看能不能确定男方的刑事责任。毕竟往者已矣,时间久远,过去的证据可能因为各种因素难以收集,但是来者可追,马女士的未来“还可以抢救一下”,希望舆论的关注能够帮助马女士摆脱这场不幸(且无效)的婚姻,早日脱离苦海。

5、本案中女方家庭也存在无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因此解除婚姻回到原生家庭并不是问题的终结,希望大家能对本案保持持续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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