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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直播事件到底合不合法

 6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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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直播事件到底合不合法

法律话题下的优秀答主
高杉峻:本文系对争议事件的法律分析,本文本身在观点上亦存在争论空间。但本文很好地展示了,当社会公众面对争议事件之时,法律分析作为法律人所独有视角的不可或缺之价值。

水滴直播事件到底合不合法

——设计商业模式需尊重民众隐私

作者:熊定中(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商业合规部门负责人)、向子瞭(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一、背景

2017年12月11日,一篇名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公众号文章在网上广泛流传。

根据公众号文章内容进行简单的检索可知,使用360智能摄像机(下称“360摄像头”)产品的用户,能够通过一款名叫“360智能摄像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下称“APP”),进行手机远程实时查看摄像头监控画面,与此同时用户还可以通过APP将监控画面上传到APP内置的“水滴直播”栏目中,供使用该APP或水滴直播(https://shuidi.huajiao.com/pc/index.html)网页版的其他用户观看。但从该文章作者所述的在餐厅、健身房、网吧等常见的公共区域实地调查来看,身处其中的顾客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已通过监控摄像头传输到了互联网,可被不特定的第三人观看。

12月12日,水滴直播团队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声明,声称:

“购买360智能摄像机的商家如果要开启使用水滴直播模式,必须要进行实名注册,所拍摄的内容必须无任何其本人或他人的个人隐私,并确保拍摄内容健康,不触犯法律……一直对用户提供的直播画面、图片和评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建有一支将近100人的审核员队伍,每天24小时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在技术上,360摄像头与传统摄像头的区别是可以提供远程实时监控,而与同样提供实时监控的同类产品(如中兴)相比,能够链接直播平台又成为其另一卖点。在互联网时代,多功能组合产品确实能给用户带来更大的便利,因此也会吸引更多的购买用户。但商业模式的优劣并非作为法律人的笔者所关心的内容,因此本文重点将放在该模式的法律合规性上进行分析。

二、实现直播的路径

通过360社区和360商城对360摄像头产品的介绍,若想在水滴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必须使用到以下产品或服务:360智能摄像机、360智能摄像机产品软件(APP)和水滴直播平台,提供前两个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是北京视觉世界科技有限公司,而提供水滴直播服务的主体从页面介绍上来看,尚无确定结论。由此不难推知,主动参与直播的主体至少有: 使用360摄像头的用户、APP服务提供者、水滴直播服务提供者及观看直播的观众,而直播画面中出现的人存在被动的参与的可能性。

通过360社区《【大风车大课堂】之开启和关闭水滴直播的操作方法》中的介绍和腾讯科技发布的《【一线】360独家回应监控视频被直播:用户自主操作默认关闭》文章可知,开通直播需要如下操作:

(1)注册一个360账号用于登录APP,并成功连接一个360摄像头;

(2)用户确认开通直播前还需要额外三步确认,分别是:我同意让陌生人看我的直播、我保证直播的内容健康合法和我已阅读并同意直播协议。

就目前来说,也并无公开材料证明360摄像头在连接APP后会自动开启水滴直播,那从开通程序上而言,并无可归责之处。但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作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具有相应的监管义务,不过水滴直播服务的提供主体却存在重大疑点。

经笔者检索发现,水滴直播有独立的PC端,但并无独立的APP,目前是360智能摄像机APP以APP内部频道的方式展现。首先,根据常识,除APP内有特殊说明外,APP的运营方即是APP中服务的提供方。经查询,360智能摄像机APP的运营主体是北京视觉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但根据该APP提供的《360智能摄像机产品软件许可协议》4.1条,又特别强调了“水滴直播”是一个“第三方服务”,相当于虽然“水滴直播”在APP的UI设计上虽然给使用者留下了“这就是APP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是另有其他主体在进行运营的。

当笔者查询水滴直播PC端,依据水滴直播网页下方提供的网站公安备案和域名备案号查询后得知,该备案号对应的主办单位主体是: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网站是花椒网(http://www.huajiao.com/),即花椒直播。但令人费解的是,花椒在腾讯科技公众号12月13日发表的《水滴直播风波背后:监控的越界与危险的直播》文章中“回应腾讯科技称,水滴科技是360的,与花椒没有直接关系,水滴是360 IOT的一个硬件产品,360是花椒的投资人。”

综上,结合该声明和花椒的投资关系,以及从发表官方声明的水滴直播微博的认证主体来看,深圳市奇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水滴直播服务的真实运营主体的可能性较大。

三、360的监管责任

假设确定了水滴直播的真实运营主体就是深圳市奇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后,下一步需要探寻的,则是该服务到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鉴于水滴直播现已不存在打赏等刷礼物给主播的有偿消费,那作为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的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根据现有的规章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因此,实际上深圳市奇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借用了自己关联公司的备案编号来运营水滴直播的嫌疑。

当然,这种借用资质的形式合法性问题并不是本次事件的关键,而是奇虎公司作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需要遵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办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奇虎公司及周鸿祎本人的回应均明确强调,商家如果要开启直水滴直播模式,必须要进行实名注册,此次作为自己商业模式的合规性的重要反驳论据,却有意无意地给公众混淆了“互联网直播用户”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这两类身份的不同查验标准——“互联网直播用户”仅需通过手机号码实名注册,但在水滴直播的商业模式里,商家并不是“互联网直播用户”,而是“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平台方应当“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而不仅仅是所谓的手机号实名注册。问题恰恰在于,从目前可以公开检索到的资料来看,商家通过APP开通直播的过程中,水滴直播似乎并未按照前述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查验。

后续我们注意到,360在腾讯科技发布的独家回应文章中宣称“直播协议已经明文公示在水滴平台官网,如:‘请保证您是自愿公开摄像机,摄像机所拍摄的内容无任何您或他人的个人隐私,并确保拍摄内容健康,不触犯法律’等相关隐私保护内容”,暂且不论笔者尚未在水滴平台官网公开显著的位置寻找到“直播协议”,该回应其实也说明了水滴直播平台一直知晓,直播行为可能被用户利用继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利的,其安排100多人针对全平台的直播内容进行审核也佐证了其知悉发生侵权行为的较高可能性。而水滴直播仅采取了书面要求商家张贴直播告示的措施,又对商家是否确实张贴并未有明确的检查措施,这很难以说明在这种已经涉嫌大规模侵犯不特定公众的隐私权的商业模式下,水滴平台目前所采取的合规措施达到了必要而合理的程度。

更进一步说,笔者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业已自行登入水滴直播平台进行浏览,其中有大量的直播界面是指向的公众场合,而不仅仅是商家拥有经营权和一定控制权的室内空间。即便商家按照水滴直播的要求张贴了警示,即便不考虑这个警示在店内空间的法律效力其实也存在重大瑕疵,那至少,这种警示不可能对公共场所生效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四、小结

在公共领域设置监控摄像头已成为常态,更不用说其在各种案件侦破过程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但从生活常识来看,摄像头录制画面的传播范围应仅限于设置摄像头的主体及权责机关基于法定义务获取。

公民的隐私权并不因其所处位置而灭失,反因公开的环境而需要获得更高的注意义务保障。无论92女生的公众号文章的发表基于何种动机或背景,92女生与水滴直播的纠纷是否最终会走上法院解决,水滴直播的行为都需要更加严格的规范。12月13日下午,360公司针对此事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周鸿祎也说“我们一直在想运用什么技术来解决这种情况。在人脸上打上马赛克是一种选择。”一个新的商业模式的合规,路途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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