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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一个投资圈恶毒真相:罗永浩也没能躲过

 1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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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一个投资圈恶毒真相:罗永浩也没能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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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文只是讨论一个现象,不针对罗永浩当事人,不必对号入座。

我非常遗憾,创业圈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昨天,罗永浩和自己的投资人撕起来了。

投资人率先声讨,指责罗永浩不懂感恩、要挟自己、势利。此外,他还透露了一个重要隐私:罗永浩其实不止欠6个亿,还欠投资人15亿。

此次声讨的关键目的是:投资人要求罗永浩回购自己的投资款(1.75亿)。

事件的大概经过为:罗永浩此前做锤子手机时,签了一个15亿融资的回购协议。如果公司未来5年上市失败(截至2022年9月),需回购这15亿投资款。

如果公司没有钱,罗永浩就需要个人掏钱,这就是投资圈令人毛骨悚然的条款——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发起成功,按照罗永浩的赚钱速度,他的“真还传”可能再延续10-15年:2020-2022年,罗永浩直播带货赚了2-3亿,连同此前出售“锤子”的3亿,才还清供应商的6亿账款。

去年6月份,罗永浩才宣布再创业。去年11月份,又完成5000万美元的融资。原本事情一切向好的时刻,罗永浩又碰上这个事,创业的磨难真是一茬又茬。

这件事给了创业者什么启发?

我这篇文章可能会得罪一批投资人,但就事论事,只是个人观点不同,并不影响与广大投资机构的友谊。

我心里怎么想的,我就怎么讲。过去7年,国内主流/非主流的投资人我都见过。经验告诉我,它们二者的核心标准是:主流机构更懂原则,更守原则。

“懂原则”是道理层面,大家都明白:早中期的风险投资应愿赌服输,以小钱博大钱,高收益自然有高风险。

如果公司被并购或者上市,赚100倍、1000倍都应该,不管之前他投的是1毛钱还是1块钱;当然,如果创业失败,投资人赔50%、赔90%、赔个底裤不剩都应该,不管之前是投1亿还是100亿。

投资人就是射手,投出去的钱就是手里的箭。射出后箭就没了,如果能射到靶心皆大欢喜,射不到箭也找不回了。你不能在箭尾系一根绳子,一旦发现射歪,马上拽绳子把箭再拽回来。

理就是这个理。我们去商场买一条内裤,不能和老板说:我钱先给你,但如果说穿了5年后发现不好穿,老板你必须原价回购。

这个道理我估计100%的投资人都懂,但更难的是“守原则”。

投资真不是常人的格局能干的。过去7年,我见过不少投资人都忍不住在箭上系绳子,给自己留条后路,留个最终解释权:先把绳子系上,射出去后还有拽回来的可能——至于到底拽不拽,我再看情况。

但客观来说,如果要100%遵循风险投资的原则,别说“系绳子”的行为,“系绳子”的想法都不能有。

一旦有,就证明你守原则守得不彻底。当然,我这里说的是早中期投资。

虽然这很难。在巨大的利益损失面前,只有一部分机构能做到云淡风清,但也正是他们对投资原则的坚守,让他们成为了主流机构的一员。

我接触的主流机构,守原则是很彻底的——我把钱给你,争取利益的唯一方式是:公司未来上市。如果公司做死了,只要你正经把钱花完了,我也愿赌服输。当然,这些机构也都会争取退出机会,但以协商为主,不会为难创业者。

铅笔道的资方都在遵循主流原则:真格基金、险峰长青、BAI、软银中国、英诺天使、奇绩创坛、星瀚资本、知卓资本、长安私人资本、新宜资本、和骞投资、众海投资。

过去7年,我融资的核心原则就是:谁遵守主流原则,我就拿谁的钱。

我也见过一些“不彻底守原则”的机构,主要的表现就是“强制回购”,并且是法律意义的回购。强制回购的形式一般有两种:

1,公司回购。公司如果有资金条件,按照本金+合理利息回购;公司如果未来破产,那回购就打水漂——这是一种比较友好的条款,不会影响创业者的个人财产。

2,个人回购,即“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个可能让创业者万劫不复的条款,它的恐怖之处在于,一旦公司无力回购,创始人就得自己掏钱回购。

创业的融资金额一般巨大,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亿、几百亿。如果这笔钱让个人承担,家庭的幸福生活可能就毁了。

不是所有创业者都是罗永浩,但即便是罗永浩,面对15亿的投资款,也得为此奋斗10-15年。罗永浩今年51岁,还完估计就是个60岁的小老头了,创业的黄金期已不复存在。

罗永浩尚且如此,普通创业者又能怎样。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早中期投资里,“个人回购”条款是很恶毒的。说它是“贷款”算好听的,其实它连贷款都不如。

如果是贷款,创业者借15亿是花在自己身上,自己花的钱自己还——这是放贷。而创业者的这种“放贷”,钱并未进自己兜里,而是烧在公司业务上,花在员工工资上。

扪心自问,这是什么贷款?贷款是个中性词,而它比贷款恶毒100倍。

而据我观察,这种“恶毒”条款的签订场景一般也有两种。

一种是事先告诉你,协议有“回购条款”,如果你愿意就签,不愿意就别签,签了我们就各自遵循法律义务。这种做法合情合理合法,没有道德瑕疵,只是说他不彻底认可风险投资的精神。

还有一种就是下九流做法。投资时并没有“回购”条款,但后续采取诱导、胁迫等手段,要求创业者强制回购。

胁迫诱导的常见手段包括“不签字”等。创业者的融资有很多轮,每轮都需要每一位投资人签字,如果某股东以“不签字”为由逼迫创业者就范,常常能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罗永浩也有过这种“恶毒经历”。据他自述,2017年锤子科技生死存亡之际,一位投资人“乘人之危”,逼迫罗永浩签署个人回购协议,而罗为了公司续命,不得不签订“这份流氓协议”。

坦白讲,这类诱导、胁迫创业者的机构就缺乏职业道德,没有投资的格局与能力,却吃着投资这碗饭。在早中期投资,如果碰到这种事情,那种恶心程度,完全不亚于“买完内裤穿5年再原价卖给老板”。

但令人庆幸的是,投资圈历经30多年发展,这类机构已经越来越少。一方面,创业者不愿意再与这类机构接触,拿了一次的钱不愿再拿第二次——创业者淘汰了它们。

另一方面,这类机构的业绩一般不出彩。投资方一旦强制创业者“回购”,投资的性质立刻就变成了“放贷”:100倍、1000倍的回报完全没有可能,剩下的最好结局只是本金收回而已。

这些业绩伤害了LP,最终LP会淘汰他们。

当然,以上的讨论只是基于商业道德——凡是正规流程下的“回购”协议,都是合法合规的。

作为创业者,我们也要理解:一切新生事物的初期都不完美——风险投资也是这样。

国内的投资经验是从国外学来的,从上世纪90年代至2012年都是这个趋势。

2012年之前,国内的主流基金以美元基金为主。2012年之后,人民币基金才兴起。作为本土投资人,其中一部分没有投资经验,另一部分没有成功投资经验,没有投出过上市公司。

而早中期投资里的“回购”条款,就是我们行业成长探索的产物,它们终将成为历史。站在投资人的立场,创业者可以不认可,但还是要理解他们的做法。

创业、投资本一家。投资人赚大钱的唯一路径是依靠创业者,而创业者做大公司的唯一路径也是依靠资本,二者共生共死、共福共祸。

我能给到创业者的建议就是2个。

第一个是:找懂自己的机构,找能与自己共进退的机构,找100%遵循风险投资精神的机构。实在是双方出现分歧,关起门坐下来好好沟通,别闹。

第二个是:尽管我不提倡创业者签署“回购”协议,但我很提倡创业者背负起“回购”的道德责任,尽可能地帮助投资人减少损失。你可以不履行法律义务,但必须奉行优秀创业者的道德标准。

要么就别创业,要创就好好创, 努力兑现投资人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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