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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翔/「拍下別人的作品」是不是抄襲?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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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舉一個最極端的例子。

雪莉.勒文(Sherrie Levine)曾翻拍沃克.伊文斯(Walker Evans)的展策照片,然後展出。兩者看起來幾乎一模ㄧ樣,除了畫質略有衰退之外。這個作品就像是在挑釁我們平常判斷抄襲的標準,譬如比例、轉化、創作者關鍵的角色等等。所以毫不意外地,她被沃克.伊文斯的家人告。法律上的攻防是一回事,藝術上雪莉.勒文的作品並未被當成一個低劣的仿作。

這告訴我們,根據相像程度、比例多寡與創作意圖來判斷抄襲,在藝術創作當中不是那麼有效。我們必須根據另外一個標準,那就是「一個作品有沒有使用另外一件作品的核心,作為自己創作的核心」。

雪莉.勒文翻拍伊文斯的作品展出,製成《After Walker Evans》系列,此為《After Walker Evans: 4》。(圖片來源/取自大都會美術館官網)
雪莉.勒文翻拍伊文斯的作品展出,製成《After Walker Evans》系列,此為《After Walker Evans: 4》。(圖片來源/取自大都會美術館官網)

界定抄襲:何謂作品的核心?

如果A作品引用B作品的核心當作自己創作的核心,那就是毫無疑義的抄襲,但是如果引用的並非原作的核心,而僅僅是原作中某一個不那麼重要的內容,並且以此作為自己創作的一個材料,那這比較接近取材,也不構成抄襲。

會發生爭議的,常常是一種特殊的情況:那就是A引用了B的材料作為自己的核心,或是A引用B的核心作為自己的材料。譬如我曾經做過一個作品是蓋了一座觀景台(註),假設有一個人又蓋了一座觀景台,然後我很不高興,可是他說觀景台在他的作品當中並不是核心的概念,或著他說觀景台在我的作品當中也不是核心的角色,這時候我該怎麼辦?

這裡關鍵之處,在我們如何判斷作品的核心。在當代藝術中,核心更常存在於某種抽象的關係(語境),而不只是畫面、造型當中。前述觀景台的狀況來說,如果一個人蓋一座跟我一模一樣的觀景台,可是拿來看真的風景,那就跟我的作品完全不一樣,因為「關係」不ㄧ樣。我的觀景台是跟牆面發生關係,而不是遠景。

由此我們可以解釋雪莉.勒文的作品,表面上來看,雪莉.勒文的作品完完全全就是抄襲,但是因為這個抄襲的動作太過於明顯,以致於這個看起來像是一個「我在抄襲」的宣言。當然宣言並不會讓作品免於抄襲的問題,但是宣言如果成為作品的一部分,那它可能與「抄襲」的內容產生作用,進而改變原本作品的核心。

譬如本來沃克.伊文斯拍攝的是一個美國農村的婦女,這個作品的核心可能跟「現場」、「美國性」有關。但是在雪莉.勒文的作品中,這些核心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顯而易見的抄襲行為所引申原作與複製的問題,這才是新作的核心。因為核心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無法說這是創作意義上的「抄襲」。

若是核心無法界定?

我們也可以用同樣的標準來檢視任航的照片。許多人指控任航的照片明顯抄襲瑞安.麥克金利(Ryan McGinley)的攝影,他們有很多非常相近的構圖方式。根據上述的判準,只要首先要找出這些西方攝影家作品當中核心的部分,不論是構圖方式、意象、色調,然後再找出任航照片中核心的部分,最後我們就可以討論這兩者的關係。因為任航作品在圖式之外的部分不明顯,所以那些圖式幾乎就是作品的核心;如果這些圖式跟其他攝影師的圖式很像,那就有抄襲的嫌疑。

這樣的標準在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運作的,但是答案沒有那麼簡單,任航的情況就是。假設我們把任航整個生命狀態,而非僅僅把照片當成作品,我們就會發現任航更像是在進行一個行為藝術。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在一部任航的紀錄片當中,他一直想拉朋友們一起做點「藝術」的事情,譬如隨興的拍照,或是在大街上裸奔。所以構圖於此變成只是整體的一個非核心的環節,是一個行動的過程,整個創作時候的生命狀態,才是任航創作的核心,很多人就據此宣稱任航不太算抄襲。

任航的作品《無題44》。(圖片來源/Blindspot Gallery官網)
任航的作品《無題44》。(圖片來源/Blindspot Gallery官網)
瑞安.麥克金利作品《Tree #3》。(圖片來源/Ryan McGinley官網)
瑞安.麥克金利作品《Tree #3》。(圖片來源/Ryan McGinley官網)

任航的案例顯示「把別人作品中的核心,作為自己作品的核心」這種判斷抄襲的標準,固然比起根據相似程度、比例與意圖來判斷抄襲細緻一點,但仍然有幾個無法解決的問題:

第一,我們不太能確定作品的核心在那裡。譬如有人如果堅持任航閃燈直打的方式而非構圖才是他作品的核心,那他與瑞安.麥克金利的作品在核心概念上就有明顯的差異。事實上並不是所以作品都可以確認核心與非核心,在攝影中特別明顯,因為攝影相比於其他媒材,它一開始並沒有明顯的手法、形式去作為照片的核心。照片之所以吸引人,就是因為照片看起來全部都是重點,也全部都不是重點。我們之所可以去分析兩張照片手法相似與否,那是後來攝影也發展出了構圖形式、創作方法、畫面重點這些東西,於是攝影也有了核心與非核心的部分。

第二個問題是作品的單位到底怎麼界定。作品要構成抄襲,代表作品必須是固定的,有邊界的,如此我們才能說「這個」像「那個」。但是在觀念/行為藝術當中,許多作品強調的是即刻的經驗,是現場的參與,所以那個有形的作品範圍消失了。這種說法也常常成為被指控抄襲者的辯詞,譬如宣稱自己的作品只是長期生命歷程的一部分,不能僅僅根據畫面或是手法來判斷。

第三個問題,我們如何衡量創作中的引用。以前藝術被認為是製作出來的,但是1970之後藝術更多是引用、編輯與安排的結果。攝影在這裡又被拿出來作為例證,因為攝影本質上就是在引用真實。這導致要說照片抄襲的時候會有些微的尷尬,那好像在說我雖然是引用,但是我不准人家引用我。雪莉.勒文的作品某種程度就凸顯了這件事。

討論抄襲,其實就是在定義創作

因為愈來愈多作品沒有核心、難以確定單位,同時不是製作而是引用,所以原作的觀念搖搖欲墜,甚至有人主張根本無所謂原作與抄襲。這與我們常識意義上的藝術相去甚遠,我們不免懷疑為什麼要如此抽象與複雜,難道不能直觀地判斷嗎?

事實上,抄襲與原創是一組雙生的概念。要知道什麼是抄襲,其實是在問什麼是創作,而對於後者,我們並沒有一個想像之中那麼清晰的答案。所以當我們信誓旦旦的說這是抄襲,或這不是抄襲的時候,我們其實是把藝術的定義固定下來,而這件事帶來的影響,一如抄襲帶來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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