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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大连轿车撞人逃逸致 5 死,肇事者系投资失败报复社会?他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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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大连轿车撞人逃逸致 5 死,肇事者系投资失败报复社会?他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5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通报大连“5·22”轿车撞人逃逸案件有关情况。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曲波通报称,大连轿车撞人逃逸案肇事者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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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个回答

如果他投资成功了,赚了大钱,会捐给社会一部分吗?不会吧。

那为什么他投资失败亏了钱,就要社会为他买单?

这种人就是自私。

一个人因为生活中遇到来自情感,身体和家庭的挫折而导致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那来自社会的关爱还会有机会挽回这个人,避免酿成社会灾难。

但这个垃圾是因为投资失败。这个在预防措施上好像真的无解。全要看个人的生长环境和对事物的认知会对性格产生怎么样的影响而导致他反社会。

唯一的措施,就是需要通过学校和社会多多加强对孩子的情感教育,但这太难了。

堪比天灾?甚于天灾。每天马路上那么多车来车往,谁知道哪个司机会抱持和这个垃圾同样的心态。

只希望能严惩,如果这样都不重判,难保还会不会出现第二例这样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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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五人死亡,且没有任何从轻减轻的情节,死刑没什么问题。

自首方面,嫌疑人当时是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的,不可能有自首情节,而且这种恶劣程度即使有自首法院也不可能给从轻处罚的。

赔偿方面,一是死亡人数太多,故意犯罪的保险又不会赔付,二是他投资失败到要去杀人泄愤,估计也是倾家荡产没有赔付能力了。

这种人渣没给自己留一点辩护保命的余地,就是奔着死刑去的,死立执应该是没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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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小说的法学僧

谢邀,以我个人的看法。

此人大概率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判死刑的更不用说了。

驾车撞人和幼儿园门口伤害孩子,是一个性质的事,自己不满而报复社会。自己不幸福,也让别人不幸福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剥夺多名无辜受害人的生命。

这种犯罪人,死刑立即执行就是最好的结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可惜的是,无论如何。即使我们将其口诛笔伐,千刀万剐的私刑,也无法挽回受害者的生命了。

不同于醉驾、酒驾、毒驾状态下,犯罪人已失去对自己部分意识的控制,不能算是一个正常人的意志。类似这种清醒状态、正常状态下的报复社会,不顾一切的作恶,更令人发指。

满怀着怨恨的心,自己不好过,也不让别人好过。

三国演义里曹操说袁绍,干大事而惜身,见小利而忘命,就是这类人的写照。投资失败,有杀人的勇气,却没有担当的勇气吗?

除了严惩犯罪人,还希望揪出来投资失败的原因,是否因为黑产或非法投资。

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曲波通报称,大连轿车撞人逃逸案肇事者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信心,而产生报复社会行为。
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醉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通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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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2日。

这是大连市沉重的一天。

这个89年投资失败的理发师,开着他那已经抵押出去的宝马车,因投资失败报复社会。

公安机关已经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之规定,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中,第115条明确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兹事体大,性质恶劣。

一般这类案件是由大连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现在大轮流,不知道会分给刑一还是刑二庭来具体承办。

我相信法院会持正义之天平,秉公办理。

但是从情感上,我真的恨不得将这个人千刀万剐,处以极刑。

这是我热爱的城市,这是我生活的地方。

青泥洼那条斑马线,是我经常路过的地方。十年了,我几乎每个周都会从那走过。

而今,那里却成为一片伤心之地。

一个人的报复社会,是至少10个家庭的悲剧!五死,还有两个重伤,有几个轻伤的,这辈子该有什么阴影?还有他自己的家人,他又何尝不是把自己家庭也毁了?

下次我在路过的时候,我会选择去放一根菊花,以表哀思。

放几个微博上的图片吧

一名受害者是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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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奔你而来~

害人害己,投资成功的时候不见得回报社会,失败了就来报复社会。

我现在最担心的是受害者的家人会不会因为情绪失控做出什么极端的行为,而且赔偿方面也是个问题。撞人这货能因为投资失败做出开车撞人的行为,估计也离倾家荡产不远了(或许已经倾家荡产了),那他还有钱赔吗?谁来弥补被撞人和被撞人家属的所有一切损失?

以下是原视频,容易令人极度不适,请谨慎观看。

这事除了要严惩凶手以外,我还想提一点:以后发生类似事件的时候有没有办法防止,或者说把损失降到最低,又或者在考驾照上路前以及每年都开设一个心理健康相关教育。

开车的人这么多,谁知道以后这里面会不会又突然再来几个因为情绪失控然后一脚油门碾向行人。

我们该如何保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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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和和气气,略懂法律,未必精湛,不足之处,敬请包涵。

昨天回答了,排除酒驾毒驾后大概率就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这个罪名的前提在于主观上就是故意而不是过失,这个就是区别与交通肇事罪的选择。

另外对于目前警通报的其因投资失败导致报复社会的心里,说明,这个人已经完全因为投资行为导致整个心态失衡,从而把所有的怒火和不满释放在了无辜群众和公共安全上。

其实你自杀也是好的,干吗要害人呢。

此罪属于危险犯不需要追求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就构成了既遂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目前得到的信息和已经造成的危害结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来看,最终的量刑应该会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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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览案情,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至于民事责任还需承担死伤者赔偿。

至于理由,关键在于基于警方通报可见刘某是故意报复社会,绝不是过失:

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醉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

由此可见,从主观上,刘某在主观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对于报复社会有充分的认知。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具体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不是过失。换言之,刘某对驾车超速行驶有可能造成撞死撞伤人的后果明确有认识,基于内在动因的投资失败报复社会,而希望甚至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客观上而言,刘某驾驶汽车在大连劳动公园车行道横冲直撞,通过实施危险方法,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是属于积极促成的状态,根本没有采取措施避免。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刘某基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就是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因而基于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分析,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然应当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于量刑而言,根本没有任何理由给予从轻减轻,由此我赞同楼上朋友

的分析,刑事律师介入辩护空间不大,死立执应该是没跑的。

对于“投资失败”,无论如何也不是报复社会的原因。基于法律视角的“罪大恶极、影响极坏”,应给予该犯罪嫌疑人以严惩。

以上是刑事方面的浅析。至于民事责任上,刘某还需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致损结果的死伤行人以及相关家属承担民事责任。略微展开而言,对于死者家属,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和标准问题,篇幅有限不做特别展开。

痛惜无辜行人何受此咎,刘某何以枉顾置他人生死,呜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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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博士在读

本回答主要讨论量刑问题。

我在以前的回答中分析过开车撞人的几种犯罪动机以及常见量刑,其中报复社会的多数会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该回答中第三部分介绍的阳赞云案,是比较典型的报复社会型心态,最终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死刑。不过,阳赞云案中的累犯情节和危害后果比此案更为严重。


至于本案会如何量刑?是否会判处嫌疑人死刑?

阳赞云案15死40伤这样可怕的后果,本案固然达不到,但是我们也可以看看,其他一些情节比本案轻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是否会达到死刑。

比如去年安徽亳州的宁某某,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高速冲向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二死五轻伤四轻微伤,即使在案发地等候公安并主动投案,但因为第一次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翻供等原因,也没有认定自首,最终被判处死刑。(可以参考(2020)皖16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再比如2018年河北保定的高某某,故意驾驶机动车向人群冲撞,造成两人死亡。法院还特别指出:

(被告)当庭对驾车冲撞人群的主观故意否认,属对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供认,不符合自首成立的要件。

最终同样判处死刑。(可以参考(2018)冀06刑初102号号刑事判决书)


通过观察过往的类案判决,我有一种不算成熟的认知,就是法院在这种驾车撞死不特定多数人的案件中,对于自首之类的从轻情节掌握的比较严格,不是那么容易就轻判的。

更不用说本案中逃逸情节以及造成五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已经远高于过往不少被判处死刑的同类案件了。


另外一个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是主观恶性的大小。

2009年的时候最高法院在法发[2009]47号文件《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曾经公布了一个醉酒驾车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典型案例「黎景全案」。

这个案例中被告原本被判死刑,但是最高法院没有核准死刑判决,发回广东高院重审。

广东高院改判被告无期徒刑中很重要的一点理由,就是被告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持有的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而前者的主观恶性没有后者那么深。

间接故意,即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黎景全案中之所以被告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是因为其醉酒驾车撞伤一人之后,不顾周围劝阻和救助的群众,仍然企图离开现场,在此过程中撞死了两名周围的群众。

换言之,在法院看来,黎景全并非积极追求周围群众死亡的后果,而是为了逃离现场,放任这样的危害后果发生,成立间接的故意。

这样的认识,和最高法院当初裁定发回重审时的理由一致,认为间接故意的危害,小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得直接故意。


黎景全案的判决应该如何看待,这里暂且不做讨论。

但是黎景全案的判决明确指出,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中,被告究竟是蓄意危害公共安全还是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反映出不同程度的主观恶性,对于量刑有很大的影响。

回到大连的案件,从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可能成立直接故意的可能性更大。至少,本案不像黎景全案哪样,是在伤人逃逸途中撞死两人,而是直接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如果说逃逸途中撞人尚且可以称之为放任,那么本案更像是最高法院在文件中所指的「蓄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恶性极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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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很简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跑了。

出结果之前我还不敢判断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所以说是无期打底上不封顶,现在一看,主观恶性极大,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不用打底了,死立执没跑了。

不接受任何其他结果。

每个对无辜者出手的渣滓都觉得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都觉得自己迫不得已。迫不得已NMB,都是借口。

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但再不幸的人也没有随机拿不认识的路人撒气的。


可能有人担心这人死志已决,死刑也奈何不了他。

放心,几乎所有的「死志已决」都是一时冲动。

在死刑判决之后执行以前,他有足够长的时间清醒过来,意识到自己做了什么,重燃对生命的渴望,然后不可避免地迎接最终的正义。


我不信来世,但我此刻无比希望这王八蛋来世转生成一颗车前草,生在大马路上,永无止息地被人碾来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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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下一个谁,只做第一个我。”

就读于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离事发地不过几百米。

我怎么也想不到这条来来回回走了三年的路,会发生这样的事。

昨天我刚好下午有课,中午离校,大约就在事发10-20分钟后。当时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只知道整条解放路都堵得严严实实的,隐约听到外卖小哥说撞了很多,我还以为是多辆车追尾之类的事,没放在心上。

坐上地铁之后,接到了妈妈打来的电话。她几乎是用颤抖的声音,问我走到哪了,问我有没有受伤。才知道是班主任得知这件事后,给每个请假的同学家长一一打了电话,确认我们的安全。

我至今也不敢看那段监控录像,听说人被撞得四分五裂。听说肇事者面对着行人踩下了油门。

我真的难以平复下来。

如果那是我呢?

如果不是因为大屏幕上,同学放了德鲁大叔的混剪,我多看了一会儿。如果我下课就出门。如果我没有因为快迟到而选择坐地铁,没走以前的那条路。

我不敢想,我不知道如果那是我,我会怎么样,我的家人会怎么样。

我们以为是酒驾、醉驾、毒驾,甚至是刹车失灵。

我怎么也没想到,他是清醒地,冷静地,有预谋地,撞向了这些无辜的人。

希望从严处置。

希望快快发生些很好的事,让这些天的难过能消解一点。

希望十几天后的高考 能平安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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