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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USDT跑分 小心涉嫌帮信罪与掩隐罪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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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USDT在稳定币中可谓名声大噪,USDT的储存功能与高流动性深得用户喜爱,就连散户投资者都纷纷跑步入场。但有人却将USDT作为牟取非法所得的网络犯罪工具。去年广东省惠州市警方侦破全国首例利用USDT数字货币跑分“洗钱”案件,使利用USDT跑分的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而今却仍然有很多公民不顾法律规定,出租自己的账号, 帮人转帐,并抽取佣金,却不知自己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风险。

本文对裁判文书网上利用USDT跑分案件的基本案情分析,总结USDT跑分犯罪行为的特征,最后对USDT跑分行为涉嫌的刑事风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阐述,帮助公众规范自身行为。

USDT跑分犯罪行为概述

笔者以“USDT”、“跑分”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到关联案例共4例。大致案情分为以下几种:

①被告人通过土豆聊天软件加入“USDT”的虚拟货币群,团伙主要给境外网络赌博洗钱。被告人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结算每天其他团伙成员洗钱的流水收益,扣除自己的收益,把剩下的钱给团伙成员(胡迪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冀0125刑初32号);

②被告人为非法获利添加QQ群好友(陈某),得知做USDT跑分业务需要先交保证金,交纳保证金后,对方将钱款转入到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在收到对方转入的钱款之后,将收到钱款在火币网上用自己的账户购买USDT币,然后将购买的USDT币转到对方指定的火币网钱包,以完成“承兑业务”,佣金为帮助支付结算钱款的3%。被告人共使用了6个银行账户及1个支付宝账户(均系二级卡)帮助上线提供了14次支付结算服务,共非法获利三万元,帮助支付结算金额1,001,500元(任德福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赣0822刑初32号);

③被告人温某伙同朱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郭某、常某使用手机通过“火币”、“OKEX”、“库币”和“比特币”软件,多次使用自己和多个他人身份开设的支付宝账号、浙江网商银行卡为支付结算工具购买、出售虚拟币的方式进行跑分。共计入账(收入)9314436.03元,共计出账(支出)9314159.13元(温某某、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豫1628刑初553号);

④被告人在“Telegram”聊天软件中接单跑分,借用他人银行卡信息、支付宝和火币网账户为境外赌博网站或电信诈骗团伙非法提供资金通道,后将此类资金通过火币网以购买USDT(泰达币)的形式进行转移并按照转移资金的1.5%获取佣金。被告人出借、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以跑分形式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799568元,借用他人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以跑分形式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分别为398441元和545021元,其从中非法获取佣金1万多元(柳逢福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豫0191刑初1128号)。

结合上述案件案情,总结利用USDT跑分犯罪行为,即通过聊天软件招收代理和组建团队的方式,利用会员的收款账户为境外网络赌博网站以及金融投资诈骗平台提供接收、流转、洗白资金服务,并且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以逃避警方打击。

利用USDT跑分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搭建平台阶段:上游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非法搭建支付管理后台,采用USDT货币的方式进行结算,为境外赌博网站等平台提供支付通道服务;

2. 推广运营阶段:犯罪分子在论坛、贴吧、QQ 群组等网络社交群发广告的方式,寻找有非法资金结算需求的境外网络赌博、诈骗等犯罪团伙,同时吸收更多人成为跑分人员;

3. 吸纳跑分参与者阶段:跑分参与者在向平台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后,就可以在平台上接单,接单后平台直接扣除跑分人员之前所购买的等额保证金,并将相应的 USDT 充值码提供给赌客,赌客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充值等额的 USDT币至跑分人员的账户。

通俗来说,USDT跑分参与人员用自己的微信或者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替别人代收款,从中赚取佣金。却不知使其自身涉嫌刑事风险。

USDT跑分行为涉嫌的刑事风险

跑分参与人员在与上游犯罪分子没有事先共谋的情形下,将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否则成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罪简称“帮信罪”,于2015年写入《刑法典》,立法机关将该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里,意在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帮助形成有序的社会公众秩序。该罪规定在《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罪主要规定在“妨害公务罪”里,是国家对于影响公检法机关办案犯罪行为的规制。该罪规定在《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两罪构成要件的联系与区别

两罪的联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存在上游犯罪,都是帮助上游犯罪处理赃款赃物行为。只不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上游犯罪一般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类型较广泛。另外,两罪的主观程度上均不要求行为人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

两罪的区别

从犯罪构成要件对比两罪,二者在危害行为(违法性)、行为对象(违法性)、故意(有责性)存在显著差异,另外在量刑上也存在区别。

A危害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行为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即发生在上游犯罪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后,犯罪所得为上游犯罪分子所控制。应当注意,USDT跑分参与人员的分工不同,客观上构成犯罪的罪名不同。如果跑分参与人在跑分过程中的角色为收取赃款的行为,即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但如果跑分参与人在跑分过程中的角色为转移赃款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B行为对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对象是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对象主要针对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即赃款赃物。

C故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道自己在转移赃款或者收取赃款。如果明知自己在跑分活动中担任收取赃款角色,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自己在跑分活动中担任转移赃款角色,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处应当注意具体案件中存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比如当行为主观上明知自己从事的收取赃款的行为,但实际从事的是转移赃款的行为,此时行为人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罚。

D量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与其他罪名发生竞合时,择一重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刑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二者在量刑上存在区别。

USDT跑分活动参与者涉及的群体性质较广,甚至有些大学生都参与其中。我们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时候切勿为了急功近利走捷径赚钱,走上犯罪道路,那时则为时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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