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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前程序员“删库”二审被判7年,疑因不满工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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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丨雷达财经(ID:leidacj),作者丨李万民,编辑丨深海

1月6日,链家前员工“删库”案件迎来终审判决。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链家被认定“删库”的前员工韩冰,将面临7年有期徒刑。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链家公司称,2018年6月4日14时35分,公司财务人员上报公司财务总账系统(EBS系统)出现故障,无法登录。后公司技术保障部门人员开始排查,发现有人登录系统执行了删除命令,确认4台服务器被删除的财务系统数据总大小为9TB,包括数据库的备份数据,应用的程序目录和归档数据。

因上述数据被删除导致EBS系统无法登录和服务不可用。经初步判断,系被人恶意删除。当天正是公司财务月结的关键时期,如果EBS系统不可用将直接导致当月无法月结,如财务系统数据被删除无法恢复将危及公司的正常运营,令公司蒙受损失和风险。

因数据恢复属于专业性很强的技术类工作,公司并无此类数据恢复的人员和经验,故紧急聘请杭州惜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来完成财务数据恢复工作,花费10万元;因EBS系统软件和应用程序均已被删除,导致服务无法正常使用,需要重新搭建EBS系统,使其能正常提供服务,公司紧急聘请小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来完成EBS系统重建和恢复工作,花费8万元。

链家公司职业道德建设中心总监周某于2018年7月12日证言显示,有权限进入公司财务系统的只有技术保障部五个人,公司在内部进行了初步排查,收集了五人的笔记本电脑,其中四人主动上交了个人笔记本电脑及密码,但韩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密码,也对破坏的事情拒不承认,韩某有嫌疑,其代表公司来报案。

周某于2018年7月31日证言显示,韩某2018年2月到公司负责财务系统维护,5月被调整至技术保障部,工作地点从朝阳区酒仙桥总部调整至海淀区上地福道大厦,韩某对组织调整有意见,觉得自己不受重视,调整之后消极怠工,经常迟到早退,也有旷工现象。经查看公司监控录像,韩某于2018年6月4日11点左右到福道大厦三层西侧自己的工作区域上班,当天18时左右离开公司。

一审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韩冰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判决后,韩冰认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其没有实施犯罪。其不是可以进入被害单位内网且有Yggdrasil主机名的唯一用户。另外,链家公司刻意制造维修费用,且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故不认可被害人的损失数额。韩冰的律师则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疑罪从无。二者以此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韩冰和律师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案发后韩冰的表现,以及对具有类似权限人员所用电脑的鉴定结论等情况,能够确定韩冰实施了删除链家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程序数据的行为。韩冰及律师所提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韩冰所提监控录像证明其没有实施犯罪的理由、韩冰及其律师所提认定被害单位损失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韩冰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韩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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