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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下的平台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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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下的平台责任和风险

2020年12月14日14:44    作者:和昶律所  (0) 我有话说(0人参与)

【2020中国企业家十大法律风险】

  意见领袖丨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美国著名媒介文化研究者尼尔·波茨曼在其著作《娱乐至死》中指出:“媒介的形式偏好某些特殊的内容,从而能最终控制文化。”互联网更为偏好视听的形式,视听与生活更为接近,使得创作的门槛更低,成为人人可为之事,同时也导致网络信息内容良莠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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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法不断加重平台责任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网络安全的监控与治理,我国更是把内容安全定义为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小红书在下架两个月后于2019年10月恢复上架、今日头条内涵段子永久关停、国际频道停更一个月、多家业内有影响力的平台被网信部约谈……内容安全已经成为产品和业务安全的生死线。

  我国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是一个从无到有、不断明晰的发展过程。从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到2020年3月1日生效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治理规定”),平台的责任不断加重,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从网络信息内容本身来说,从最初禁止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统一、破坏社会稳定等9类违法违规内容,发展为11类违法违规内容和使用夸张标题、炒作、不当评述等9类不良信息内容的两大类别,内容的标准从合法合规上调到符合公序良俗,并特别提出平台对以上信息不得传播,有防范和抵制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平台对以上信息的传播存在失责,就可能被追责。

  我国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从来就没停歇过,并不断深化。6月5日,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8部门宣布启动为期半年的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首批查处了44款涉淫秽色情、严重低俗庸俗内容的网络直播平台,部署查办了一批利用色情低俗直播内容诱导打赏的案例,并对相关平台作出行政处罚。

  更为重要的是,《治理规定》提出了政府监管、平台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的多元主体参与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的体系,且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信息内容管理主体,应当履行相应责任,这是对平台性质的新定位,必将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产生重大影响。

  在互联网传播的早期,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的侵权还沿袭“谁侵权、谁负责”的传统归责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链接、发布、存储等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时,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恶意,且及时删除内容或断开链接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家耳熟能详的“快播”案中,快播公司CEO王欣和辩护人即是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理由。但是,面对喷薄而出的信息洪流,直接对数以亿计的内容制作者进行管理和处罚,在现实中变得不可能。同时,平台从内容制作者的收益中获益,理应分担其责任。据此,法律作出调整,将管理责任移转至平台,这在《治理规定》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2、平台的管理责任

  根据《治理规定》,平台的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第一,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重点建立和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尤其是要求平台对所有产品的首页首屏、标题、弹窗、热搜等13个重点环节加强监管。

  第二,若他人利用平台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侵犯他人隐私等侵权行为,如果平台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不得以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2020年6月10日,网信部门约谈新浪微博负责人,针对全网“秒删”蒋某夫人“手撕”疑似第三者的微博的情况,责令其立即整改、暂停更新微博热榜、热门话题榜一周,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比如,“ZAO”的AI换脸软件上线不到一周就被快速叫停,因为它利用的就是深度学习的技术,有巨大的潜在风险。

  第五,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对账号和流量实施造假或操纵,破坏网络生态秩序。刷单、刷流量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数量和利益都十分庞大的网络黑产。为隐藏身份、逃避打击,刷单、刷流量又往往与账号造假和操纵账号行为等有着必然的联系,形成一个上下游关联的黑色产业链,严重破坏了网络的生态环境。

  第六,不得利用党和国家的形象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平台没有直接实施或参与以上违法行为,只要违背其作为内容管理主体的责任,就可能被行政机关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还可能被侵权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3、平台的刑事风险

  在行政监管收紧的同时,刑事法律风险也会加大。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的,构成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基于此,平台立足于“一般网络运营者”,或是“关键信息基础运营者”的属性,根据《网络安全法》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积极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合法合规的前提。同时,要积极、主动跟进监管要求,保持与行政监管机构的密切沟通,尤其在接到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安全管理漏洞,是避免刑事追责的关键。

  4、司法的动向

  随着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平台“技术中立”的抗辩日益无力。因斗鱼公司多位签约主播未经授权在线直播歌曲《小跳蛙》,获得该歌曲著作权的麒麟童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斗鱼公司就侵犯其依法享有歌曲著作权之表演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针对斗鱼公司提出的其仅提供中立的网络服务,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斗鱼公司)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平台的责任应当与获益相当,这一观点彰显的是司法加重平台责任的倾向。在内容制作者大多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会更多地把平台拉进诉讼中来,让赔偿变得更有保证。

  2017年11月,吴永宁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高空坠亡后,其母将提供直播服务的花椒平台告上法庭。2019年11月,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花椒直播应当对吴永宁坠亡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理由是“直播平台未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符合社会公德进行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提倡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虽然这一判决本身有值得商榷之处,但是司法的倾向一目了然,平台可能因为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制作者的行为,被卷入更多的诉讼中。

  总而言之,平台是网络空间的守门人,要创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精神家园,平台必须有社会责任的担当,把好平台的门槛,扎住平台入口,让高素质的内容制作者创造高品质的内容,社会才会还它更大的平台。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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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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