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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评李国庆武力抢章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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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评李国庆武力抢章夺权

2020-7-10 9:15:5 | 作者: 投稿 | 分类: 业界动态 | 评论: 12 | 浏览:

  从4月26日率众闯入公司办公区抢走公章,到7月7日带人进入公司撬开保险柜拿走资料,公司创始人李国庆导演的“夺权”连续剧,终于在第二集以“主演”被行政拘留收场。

  7月8日晚间,北京朝阳警方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7月7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国庆(男,55岁)纠集他人,在朝阳区静安中心某公司办公场所内,采取强力开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了该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目前,朝阳公安分局已将李国庆等4名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

  “违法”的定性和“行拘”的处罚,是警方依据法律对李国庆“武力夺权”作出的否定评价。尽管李国庆表示“无论面临何种处罚,我坦然承当”,但他同时还称“我作为股东会和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依据股东会决议,带领管理团队接管公司,于理有据,于法有依”,“求仁得仁,又何患哉”——依然把“武力夺权”当成“依法接管”,说明他对警方的处理其实并不服气,他也并不认为自己违了法。

  李国庆的“不服”,可能源于两点:其一,自己已经被重新“选”为董事长,接管公司理所当然,至于使用何种手段,那是他的自由;其二,公司是他创办的,是他跟老婆的“夫妻店”,夺权是他跟老婆的“家事”,外人管不着。

  关于第一点,李国庆的“当选”是否有效,法律上存在诸多疑问,比如股东会召开程序是否合法?股东会的一系列决议是否合法?法律界众说纷纭。考虑到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笔者不想置评。但毫无争议的是,即便“当选”有效,接管公司也绝不能任性妄为,否则国法不答应。

  重点说第二点。何谓公司?它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组织”“社团”这两个关键词,鲜明体现出公司的形态特征:它完全脱离个人色彩,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相互独立,股东个人的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唯其如此,公司才能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创始人也好,董事长也罢,对公司再重要、地位再高,从法律上讲也只是公司的一员;“夫妻店”也好,家族企业也罢,既然成立了公司,公司事务就不再是私事、家事,而是公事,必须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严格约束。法治社会,一家知名现代公司的创始人,居然把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样重要的公司事务当成“家事”,继而按照处理家事的方式“夺权”,实在让人遗憾。

  李国庆导演的“夺权”连续剧,对公司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民营企业,公司走到今天实属不易。保护民营企业,重点在法治。违法要治,同时也要让民营企业家明白:公司姓“公”不姓“家”,公司控制权可以“争”但不能“抢”。

  原标题:武力夺权被行拘昭示:公司姓“公”不姓“家”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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