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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TC加大对加密货币欺诈的监管力度,但仍保持“不伤害”原则

 5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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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美国联邦地区法官裁定,涉嫌欺诈的 加密货币 符合商品的定义。由此,这些 加密货币 就隶属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权限范围内,而CFTC长期以来一直就认为, 虚拟货币 属于商品范畴。本文介绍了此次裁决的意义以及监管机构是如何支持其对 加密货币

法律地位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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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美国联邦地区法官裁定,涉嫌欺诈的 加密货币 符合商品的定义。由此,这些 加密货币 就隶属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权限范围内,而CFTC长期以来一直就认为, 虚拟货币 属于商品范畴。本文介绍了此次裁决的意义以及监管机构是如何支持其对 加密货币 法律地位的立场。

加密货币 是商品还是证券?

美国对 加密货币 的监管方式十分复杂。虽然国会拥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CFTC等联邦监管机构之上的最高权力,但迄今为止,国会尚未就此事发布任何指导方针。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规原则可供所有机构遵守,每个监管机构都采取了自己的方法,即使与其他机构的观点发生冲突。也就是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 加密货币 视为证券,而CFTC则将其视为商品,两个监管机构都试图在法庭上论证其观点。

然而,这些不同的观点实际上似乎是并存的。CFTC专员Brian Quintenz 2017年10月在与彭博社的访谈中解释到:“预售中所发行的加密代币可以进行转换。从资本筹集的角度,这些代币可以视为证券,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但在某些时候,可能很快甚至立即就会转变为商品。”2018年2月,各机构就代币的性质曾举行了联合会议。他们提到愿意在 加密货币 行业共同努力,建立一个监管框架。

此外,在2018年5月,CFTC专员Rostin Behnam发表了讲话,进一步强调了CFTC与SEC之间日益加强的合作关系:

“我谈到了我对CFTC的立场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协调规则的努力。鉴于有大量的双重市场注册参与者和重叠政策,CFTC和SEC有一个真正的机会来协调冗余的规则并让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此后不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财务总监William Hinman在6月澄清到,SEC并未将比特币(BTC)或 以太坊 (ETH)视为证券,因为它们在“目前的状态下”已经基本上去中心化了,SEC也将重点关注首次代币发行(ICO)。

反之,CFTC一直在争论, 虚拟货币 自2015年以来,就符合“商品交易法”(CEA)所涵盖的商品范畴。该机构援引法规表示, 加密货币 更接近黄金而非传统的货币或证券,因为 加密货币 没有政府支持,也没有附加责任。

2017年7月,CFTC首次批准比特币期货交易。该机构批准机构比特币衍生品交易和清算平台Ledgerx,作为在CEA下受完全监管的比特币期权交易所和清算所:

“根据委员会的一致投票,委员会根据商品交易法案(CEA)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允许Ledgerx, LLC(Ledgerx)注册为衍生品清算组织。根据该命令,Ledgerx将被授权为完全抵押的 数字货币 交换产品提供清算服务。”

CFTC与 加密货币 欺诈者

9月26日,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的Rya W. Zobel法官驳回了Randall Crater及其公司My Big Coin Pay Inc.的动议,这再次印证了CFTC关于 加密货币 是商品的观点。

CFTC认为,Crater位于内华达州的公司My Big Coin Pay是一个 加密货币 欺诈项目,他们提供了一种名为“我的大钱币”(My Big Coin,MBC)的“全功能” 虚拟货币 的销售。案件的细节显示,被告通过虚假陈述诱骗顾客购买MBC。具体来说,他们谎称MBC是由“黄金所支持”的,可以在任何接受Mastercard的地方使用,并且正在各种交易所“积极交易”。监管机构认为,这违反了“商品交易法”(CEA)。

此外,被告还被指控“任意”操纵MBC的价值来模仿适当的 加密货币 价格波动。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查看他们的账户余额,但“无法交易他们的MBC或提取资金”。由于这些行为,My Big Coin Pay公司从28位投资者非法获利超过600万美元。

Crater的律师试图驳回CFTC的诉讼,认为该代币既不是有形商品,也不是期货合约所依据的服务,因此不属于该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据称,他们还在申诉的过程中将代币与比特币进行了比较。

Zobel法官裁定,将MBC和BTC分类为 虚拟货币 ,而“期货合约的交付目前正在处理中。”从本质上讲,Zobel认同CFTC的论点,即根据CEA的定义,“商品”比任何特定类型或品牌的产品范围更广泛,也指出比特币期货合约的存在:

“修改后的案件陈诉声称,My Big Coin是一种 虚拟货币 。而无可争议的是, 虚拟货币 中存在期货交易(特别是涉及到比特币)。这足以证明原告所声称的My Big Coin属于该法案定义下的“商品”范畴。

CFTC已经证明虚拟产品属于商品范畴

如上所述,当CFTC证明它可以通过CEA直接监督 加密货币 市场时,这并不是首次。重要的是,Zobel将此案中的前述裁决作为先例。

2018年3月,纽约东区法院的美国地区法官Jack Weinstein监督了CFTC针对Patrick McDonnell及其公司Coin Drop Markets(CDM)的案件。根据该机构的说法,CDM的客户从未收到他们所购买的财务建议,CDM也从未在CFTC进行注册。

Weinstein同意CFTC的观点,即 虚拟货币 是CEA定义下的商品,因此,CFTC可以针对 虚拟货币 欺诈对McDonnell及其公司采取行动。更具体地说,法官支持这一决定,认为 虚拟货币 得到了“商品”一词简单含义的支持,并且CFTC对解释联邦法律还有“宽泛的余地”。

今年8月,CFTC赢得另一起诉讼,由于Patrick McDonnell运营的名为CabbageTech Corp.的另一家 加密货币 公司因“大胆而恶意的欺诈行为”被永久关停。与马萨诸塞州的案件类似,McDonnell认为CFTC没有权力规范该公司的商业运作。法官驳回了这一指控,并命令被告赔偿290429美元的赔偿金和871287美元的罚款。

CFTC会在不久的将来进行更大范围的监管吗?

尽管在法庭上获得了几项关键胜利,但CFTC仍然会逐案处理 加密货币 欺诈行为。监管机构似乎仍缺乏大规模监察和禁止可疑项目的权力,但同样重要的是,CFTC一直在谨慎地处理 加密货币 。事实上,在9月接受CNBC采访时,CFTC主席Christopher Giancarlo强调, 加密货币 需要监管机构采取“不伤害”的方式,从而才能蓬勃发展:

“我主张对 加密货币 等所有与市场、货币和资产类别有关的新数字革命技术采取同样的监管方法。”

尽管如此,Giancarlo还是区分了CFTC在 加密货币 市场上处理犯罪活动的短期方法与监管机构对该行业政策制定的长期决策:

“当谈到欺诈和操纵时,我们需要变得强大。在政策制定方面,我认为我们需要缓慢、慎重和充分地了解情况。”

CFTC最近采取的行动,被视为过去几个月内,美国监管机构在 加密货币 行业扩大其权限的普遍趋势的一部分。尽管如此,也没有迹象表明,很快将出现全面的 加密货币 立法。今年五月,Giancarlo表示他不认为联邦政府会在不久的将来颁布这样的框架,并指出CFTC运作的法规发布于1935年,而像比特币这种“全新的、创新的”技术,需要时间去好好消化。( 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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