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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176号文:关于加强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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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旨在维护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安全,统筹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境外提供人的合规义务


其一,事前事项报告义务。境外提供人为境内使用人提供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应当在正式提供服务前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件下同)向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报告手续。


其二,服务事项报告义务。境外提供人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报告上半年和上年度在境内开展服务的情况。


其三,变更事项报告义务。境外提供人为境内使用人提供服务,其服务内容、业务规则和技术手段等有重大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前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其四,应急事项报告义务。境外提供人为境内使用人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和灾难备份,保障服务连续性;应当建立与境内使用人的有效沟通机制,确保日常联系和问题反映畅通、应急处置有效开展。对于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出现异常的情况,境外提供人应当积极协助境内使用人解决,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内容包括异常情况描述、异常情况影响、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异常情况涉及重要金融机构的,应当于30分钟内报告;异常情况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于当日报告,在2个小时以内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告。


其五,境外提供人不得在境内建设专用金融网络提供金融信息传输等服务。


其六,境外提供人可授权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境内使用人的合规义务


其一,事前事项报告义务。境内使用人拟使用境外提供人服务的,应当于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境内使用人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履行报告手续。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于接收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其二,应急事项报告义务。境内使用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采取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网络接入安全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隔离境内外不同网络之间的风险传染。发现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异常的,境内使用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告。对于重要金融机构应当于异常情况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异常情况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于当日报告,在2个小时以内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告。


附文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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