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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券投资中的利息税和避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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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券投资中的利息税和避税操作

作者: 张志强

, 发表于 2014-06-09

, 共 910 字 , 共阅读 83 次

之前写过一篇文章介绍个人所得税中的二逼年终奖扣税方法,其实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奇葩之处不只这一点,利息税也是其中的一种。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点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五点规定了它的扣税率为20%(第四条第二点豁免了国债的利息税)。在实务操作中,发行债券的企业在付息时将按照付息额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若付息5%,个人投资者实际到手的票息只有4%。

这个扣税方法的瑕疵之处在于这个税的征收基数并不是真正的「利息收入」,而是「利息现金流」。「利息现金流」和「利息收入」差异极大。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假设某个人投资者在债券付息的前一天以净价100的价格买入100万面额该债券,当第二天债券付息时(假设票息率为5%),该个人投资者收到5万元利息的现金流,为此支付了1万元利息税。而投资者真正只持有了一天该债券,只获得了一天的「利息收入」,却被按照一年的利息收入征了税。一个后果是该投资者将立马亏损 1 万元。

如果债市的所有投资者都面临着公平的税率,那么在交易中,所有交易都按照「净价+80%*应计利息」的均衡价格进行交易。但市场中不是这样,因为证券公司等参与者不用按照「利息现金流」征税,只需按照真实的「利息收入」(以及价格变动导致的资本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这里面存在一个简单的避税操作:需缴纳利息税的投资者在付息时将债券转让给不需要缴纳利息税的投资者。

大鳄个人投资者可在企业分红前,将债券以大宗交易卖给证券公司,并约定在分红后再从证券公司买回。这样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证券公司,都不需要缴税。当然证券公司在这其中,一般会从买卖价差中收取少量服务费(然后缴纳少量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普通个人投资者可能与证券公司没有这么好的关系,可选的方式只有在债券分红前直接在市场上卖掉,等分红后再从市场上买回。这种方式有个缺陷是承担至少一天的价格波动风险。如果债券在这一天价格突然大涨,从市场上买回的多余的成本会大大抵消避税带来的好处。即便如此,避税操作还是非常有必要。假设一笔票息 6%的债券,若不避税将损失 1.2%的票面金额,这也意味着只要避税成本低于 1.2%,就值得去操作。

Q. 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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