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德国,自动驾驶的两种立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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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人工智能热潮仍在延续,大众对人工智能的关注也顺势延伸到各个细分领域。其中,被广泛认为“最有可能被实现的人工智能”的自动驾驶技术引起了投资者们和业内人士的广泛兴趣。那么,中国的自动驾驶发展面临什么样的独特机遇或挑战?国外自动驾驶在立法、技术和市场方面对中国有什么样的启示? FT中文网近期组织“聚焦自动驾驶”专题,编辑事宜,联系闫曼 [email protected]
2012年夏天,某跨国车企欧洲总部研发中心负责自动驾驶的团队曾千里迢迢来到中国,和当时负责中国区法务部的笔者探讨自动驾驶的法律问题。团队负责人当时问了我两个问题:“自动驾驶在中国有没有法律障碍?自动驾驶在中国有没有可能先于欧洲实现?”当时,欧洲汽车企业还在为受维也纳公约限制无法开展路测而苦恼;美国内华达州则率先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测法案;中国也已低调地开始了自动驾驶技术研究,国防科技大学已完成了从长沙到武汉的高速全程无人驾驶路测。
读者评论
不存在的问题,对驾驶员的约束条件就是对自动驾驶仪的约束条件。两者应该是等同的。所以只是技术上你能不能达到的问题。
自动驾驶,应该是这样的:我要从北京到天津的劝业场,导航仪上点出来,它就能自我寻找出来最不拥挤的路段,到达目的地停车场后自动泊车。对紧急事件的处理能力比人要快。发生事故的概率比人要小。所以说为对自动驾驶的立法应该是不存在的。
自动驾驶,应该是这样的:我要从北京到天津的劝业场,导航仪上点出来,它就能自我寻找出来最不拥挤的路段,到达目的地停车场后自动泊车。对紧急事件的处理能力比人要快。发生事故的概率比人要小。所以说为对自动驾驶的立法应该是不存在的。回复 支持(0) 反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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