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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德国,自动驾驶的两种立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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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德国,自动驾驶的两种立法探索

何姗姗:自动驾驶复杂的多个技术层级,为立法增添了巨大的难度,对此,美国和德国采用了不同的立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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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17年9月20日 22:18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 何姗姗 为FT中文网撰稿

【编者按】人工智能热潮仍在延续,大众对人工智能的关注也顺势延伸到各个细分领域。其中,被广泛认为“最有可能被实现的人工智能”的自动驾驶技术引起了投资者们和业内人士的广泛兴趣。那么,中国的自动驾驶发展面临什么样的独特机遇或挑战?国外自动驾驶在立法、技术和市场方面对中国有什么样的启示? FT中文网近期组织“聚焦自动驾驶”专题,编辑事宜,联系闫曼 [email protected]

2012年夏天,某跨国车企欧洲总部研发中心负责自动驾驶的团队曾千里迢迢来到中国,和当时负责中国区法务部的笔者探讨自动驾驶的法律问题。团队负责人当时问了我两个问题:“自动驾驶在中国有没有法律障碍?自动驾驶在中国有没有可能先于欧洲实现?”当时,欧洲汽车企业还在为受维也纳公约限制无法开展路测而苦恼;美国内华达州则率先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测法案;中国也已低调地开始了自动驾驶技术研究,国防科技大学已完成了从长沙到武汉的高速全程无人驾驶路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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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论

2018-03-13 08:15captain_nemo 来自海南省
来自11 [ 咖啡老猫 ] 的原贴:

不存在的问题,对驾驶员的约束条件就是对自动驾驶仪的约束条件。两者应该是等同的。所以只是技术上你能不能达到的问题。
自动驾驶,应该是这样的:我要从北京到天津的劝业场,导航仪上点出来,它就能自我寻找出来最不拥挤的路段,到达目的地停车场后自动泊车。对紧急事件的处理能力比人要快。发生事故的概率比人要小。所以说为对自动驾驶的立法应该是不存在的。

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如何对自动驾驶进行明确归责的前提下促进自动驾驶的发展,这才是立法的意义回复 支持(1) 反对(0)
2017-09-24 07:44咖啡老猫 不存在的问题,对驾驶员的约束条件就是对自动驾驶仪的约束条件。两者应该是等同的。所以只是技术上你能不能达到的问题。
自动驾驶,应该是这样的:我要从北京到天津的劝业场,导航仪上点出来,它就能自我寻找出来最不拥挤的路段,到达目的地停车场后自动泊车。对紧急事件的处理能力比人要快。发生事故的概率比人要小。所以说为对自动驾驶的立法应该是不存在的。回复 支持(0) 反对(5)
2017-09-21 13:03hkeye 德国人在汽车行业一直不相信日本人————因为德国人知道,中国目前还构不成威胁。回复 支持(2) 反对(0)
2017-09-21 09:24jiupingzi 呵呵自动驾驶?没违章了你让交警罚谁去?回复 支持(0) 反对(2)
2017-09-21 08:26001001001a 自动驾驶的技术门栏高,这是短时间内无法逾越的。
然而德国有关自动驾驶的立法中,驾驶员还要随时准备接管(汽车驾驶),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已经违背了自动驾驶的基本意图,不知道怎么会产生一个这样逻辑上都说不通的立法。
简单的说自动驾驶应该使人解放出来,乘坐(包括驾驶员)舒适。并且自动驾驶时,出现事故的概率应该低于驾驶员的操作。否则难道它还有意义吗?
所以,所谓自动驾驶的立法是基于技术上已经完全可行。笼统地谈立法,没有什么具体的意义。回复 支持(1) 反对(7)
2017-09-21 07:49sam-654321 行人与车辆不分道,想想都恐怖回复 支持(0) 反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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