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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分析-税务筹划 |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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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分析-税务筹划 |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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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0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案例

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当年4月底留抵税额42万元,5月份到10月份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万元、55万元、80万元、70万元、90万元和120万元。

解析

4月底虽然有留抵税额,但无增量,应予以排除。5月份到10月份连续6个月的留抵税额均大于3月底的留抵税额,且10月底的留抵税额比3月底的留抵税额增加70万元,超过了50万元,因此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连续六个月”的期间不得重复计算。在10月份成功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后,必须从当年11月份起重新观察、计算是否又发生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6个月一“清税”)

02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须就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案例

承上例,假定该公司2019年5月-10月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450万元,凭旅客运输票据、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抵扣进项50万元。

11月份纳税申报期内,该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70×[450/(450+50)]×60%=37.8(万元)。

提示

如果该企业收到了37.8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底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20万元调减为82.2万元(120-37.8)。此后,纳税人应将11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03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管理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先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2)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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