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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体系,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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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体系,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

第一财经 6小时后

作者:周楠    责编:钟强

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法》中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落地取得了新进展。

据证监会网站3月11日消息,证监会就《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共十四条,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

对于《规定》出台背景,证监会表示,为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规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规定》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体系,是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更加坚实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落实难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往往先于民事判决作出,一些行政处罚案件特别是大额行政罚没款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往往难以支付民事赔偿款,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无法落实。”证监会称,规定的制定标志着《证券法》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落地取得了新进展,对深入推进注册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涉及三方面。一是关于申请主体。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的受害投资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

二是关于申请期限、申请金额。受害投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

申请金额方面,受害投资者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等所明确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对被告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申请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按照依《规定》确定的受害投资者申请额比例退付。

三是关于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如下: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受理、审核受害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了解、核实案件前期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证监会按年度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财政部审核通过的,将违法行为人有关罚没款退还至证监会账户;证监会收到退库资金后,及时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退付给受害投资者;证监会办理完退付手续后,将退付情况及时通报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并公示退付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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