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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对10个出口退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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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对10个出口退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发布者:货之家  来源:http://www.51w2c.com  发布日期:2021-09-09  浏览:26次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
 

我司生产电子产品,电子产品中包含一部分嵌入式软件。我司生产的成品一部分内销,一部分出口外销。针对内销的产品是将软件部分的进项单独核算,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针对外销产品部分,应该将整个产品(包含嵌入软件部分),按照整体价值申请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直接抵扣用于免抵退?还是针对出口的嵌入软件部分和内销产品一样适用即征即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您外销部分按照整体价值申请出口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如果出口货物没有结关,但是已经离境,能否申报?

山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应向海关报关后并实际离境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贸易公司,出口报关单及提单上境外收货人是国外客户全称,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出口货物舱单(集装箱专用)上收货人名称及地址栏写的是国外客户个人代表英文名,是否属于不予退税的情况?如属于在哪条条文有规定?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对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供货企业应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16),具备条件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存在需要进行核实的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对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备案变更。但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公司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出口退税系统可自动同步征管系统信息,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录入报关单时,出口商品代码怎么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

首先,可按照报关单中10位的商品代码填写,若商品码有效,则系统不会出现异常提示,若商品码无效,则系统会给予提示,纳税人可查询商品代码是否有效判断如何填写商品代码。查询商品代码是否有效方法如下:1.若使用离线版系统:进入离线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点击“搜索”输入商品代码查询;若使用在线申报系统: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输入商品代码进行查询;2.若查询到存在11位的有效商品代码,则退税申报时直接填写11位的商品代码即可;3.若查询后没有有效的商品代码,则需要先填协调《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再填写《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系统提示无报关单电子信息,请问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

先判断是否为代理出口,若为代理出口的,凭代理出口证明信息即可申报退税,无需报关单信息。若为自行申报的,经数据自检或正式申报的疑点提示:报关单无电子信息,且无法申报退税的,请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出口报关单查询下载”确认数据实时查询状态是否为“出口报关单国家税务总局接收成功”,若未接收成功的,请点击“重新发往税务总局”。若已接收成功,且长时间仍无电子信息的,请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模块,采集无信息的报关单数据并申报,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起补发流程。

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系统提示退税银行账户信息不存在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中,请问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前,应先对出口退税银行账号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请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进行操作。

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请问办结时限为多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

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是否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功能模块内,可以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报关单信息等业务功能。

提供的查询内容包括: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报关单信息查询及下载、代理证明信息查询及下载、电子账册信息查询及下载、电子手册信息查询及下载、退税审核进度查询、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查询、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情况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

来源: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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